关于湖南省汝城县计生局原纪检组长邓德强对计生案件徇情枉法的
举 报
举报人:何善古,男,1960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土桥镇水口村第二组,身份证号码:432828196006161614,联系电话:13549579842。
被举报人:邓德强,男,汝城县卫计委原纪检组组长,现任该委副局长。
举报事项:
1、被举报人对抗宪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央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中央人口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之规定;
2、被举报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情枉法、对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3、被举报人对抗湖南省卫计委《2014》94号》文件规定,导致举报人等遭受巨大损失。
4、被举报人勾结土桥镇腐败官员疯狂打击报复举报人,故意违背事实将举报人儿媳农业户口做成非农户口,克扣其儿媳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的准生证不发证。
事实和理由:
被举报人勾结土桥镇腐败官员罗慧副镇长、主管计生业务的何春香,以权谋私,敲诈勒索成性,与水口村贪污分子策应了周密计划和部署,疯狂打击报复举报人:
1、2015年4月10日,被举报人带着该委两位女职工到土桥镇二楼办公室,当作该镇主管计生的副镇长及两位工作人员的面,将一份违背事实并强调举报人在30日内如未到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去复核就表示终结的回复意见书,欺骗举报人在此意见书上签字,当举报人表示不同意该意见书在此签字完毕后,被举报人当场宣布何某你输了,此话背后隐藏着什么用意?其实是被举报人在实施早已策划了徇情枉法的周密计划所进行疯狂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第一步。
2、第二步,在当年的5月7日,举报人将材料及有关证据向市卫计委矛盾调处中心反映情况过程中,该中心领导当作举报人电话向被举报人询问是何情况时,被举报人却违背事实并电话回答说:举报人的儿媳是非农业户口,请不要相信他(举报人)的话。
3、举报人将事实证据情况如实向省卫计委法制处领导反映,该委领导非常重视此事,当场发信息到市卫计委法规科蒋科长,叫蒋科长转告汝城卫计委法规股游股长给予审批,并交待举报人回家找游股长办理此事,于是举报人找到游股长,此时游股长向被举报人请示,虽然被举报人明知按照国家政策应该办理的,但被举报人依然拒绝办理,并及时制作一份虚假材料向省、市卫计委汇假报。
4、被举报人故意安排该委几名工作人员陪同举报人到市卫计委,听取将科长作违背宪法及中央几个部门规定的解释。
5、被举报人划策鼓动汝城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对抗宪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央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中央人口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之规定,的所谓《信访意见复核书》向举报人回复。
6、被举报人估计举报人对上述行为极为不满会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查,于是,被举报人事前向该会搞好石脚。当举报人向该会申请复查时,该会按照被举报人的意图进行枉法裁判,可笑的是:故意指出举报人的认为“湘人口函[2008]5号文件不符合(中央)人口厅2008第20号文件规定的法律法规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而故意对抗说:“湘人口函[2008]5号文件是特殊规定,(中央)人口厅2008第20号文件是一般规定,他们之间不存在矛盾冲突的问题,可以同时适用”。请问是省管中央还是中央管省?中央行政执法的目标是什么?是省人口函大于宪法还是宪法大于省人口函?中央人口厅2008第20号文件是开放人口政策的规定,而湘人口函[2008]5号文件是控制农村人口二胎生育政策的规定,两个文件是相冲突的可以同时适用吗?并且中央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明确强调:“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二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且湘人口函文件是2008年3月4日出台的,而中央人口厅的20号文件是同年5月6日出台的,请问湘人口函文件可以废止还是适用?按照《宪法》的规定,从2004年3月起,已撤销各省、市、自治区印发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早在2006年的(2006)中发22号文件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而湘人口函[2008]5号文件却在2008年3月4日才出台,按照宪法及中央此文件出台的时间规定,湘人口函此文件本不应该出台。
综上事实结合举报人儿媳唐树会:1)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广利人口函[2013]11号复函证明,在校读书的户口早在2008年2月29日,已将户口从学校迁至原户籍所在地,早于本省2008年3月4日湘人口函[2008]5号文件出台之日前;2)唐树会的户口是在2008年5月6日,国家人口厅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2008]20号文件的重要指导意见出台之后,的2009年6月15日迁至本村第二组。请问凭什么理由套用本不该出台的湘人口函文件?并且中央20号文件规定只要将户口登记在农村,就可以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而且举报人的儿媳生育第一胎是女孩已满四周岁。
况且两级的复查复核并没有按照计生信访案件办理的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举办公开听证,违背了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却向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宣布不再受理,就此了结此案合法吗?
本来,此案得到了省卫计委多次批复交办的重视和汝城县委方书记对此案已在今年10月批复交办的重视,由于被举报人进行疯狂打击报复,仍拒绝办理此事。导致举报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重要信访事项,四年来至今投诉无门,不知公理何在!说实话,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本来素不相识,但由于举报人举报了原村主干贪污,被举报人勾结贪污分子进行疯狂打击报复作出上述如此绝德之事,不得不让人怀疑幕后有重大的受贿、行贿嫌疑。
按照《刑法》第399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举报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应当判刑。为此,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刑法》、《公务员法》以及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确切解决补办举报人儿媳符合二胎生育政策手续问题为谢!
何善古向湖南各级部门反映情况,只是口头承认,给一个交办函,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将何善古反映的问题一拖再拖。
此致
上级有关部门领导
举报人:何善古
联系电话:13549579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