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问山东郓城县曾凡锦冤案何时才能得到解决
49381 2016-01-04
央广网深圳10月26日消息(记者于扬)2016年10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位于深交所新大楼的办公新址举行了新规则发布会,发布2016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的程序指引》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物流特别仲裁规则》。这标志着《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在中国的落地,同时也是内地与香港在前海开展国际仲裁协同创新的新起点。
深圳市政府副市长陈彪
深圳市政府副市长陈彪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在新规则发布会上致辞,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出席了发布会。深圳市政府副市长陈彪在发布会致辞中指出,深圳国际仲裁院颁布新的仲裁规则体系,是一项促进深圳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新举措。通过创新的规则安排,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符合深港两地共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落实我国“十三五”规划支持香港、与香港共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要求。希望国际仲裁院以此次发布会为契机,不断深化与香港仲裁法律界的合作,不断提升国际化水平,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和深港合作战略发挥更大作用。陈彪副市长指出,国际仲裁院正式进驻深交所,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希望国际仲裁院在深港通和沪港通背景下,继续创新,为中国跨境资本市场纠纷解决做出新贡献。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指出: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深化内地和香港合作发展,加快构建前海、南沙、横琴等粤港澳合作平台。此外,深圳在落实「十三五」规划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将发展为优秀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且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经贸融合,以及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另一方面,在「十三五」规划的港澳专章中,中央政府明确支持香港建造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沿用国际商贸界熟悉的普通法制度,在国际仲裁方面也有一定的经验。当内地企业进行跨境商贸、投资活动时,香港可以协助企业处理相关的法律风险,解决跨境商业和投资的争议。在这大环境下,深港两地在国际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方面确实有很大的合作空间。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港两地加强合作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无论在管理、仲裁员名单,以及实务和培训等多方面,仲裁院都为两地的相关合作构建了创新而稳固的平台。
近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积极贯彻落实特区立法的要求,立足自贸区,服务自贸区,开展了一系列的创新。特别是依托深港合作开展的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改革,得到了境内外各界的高度认可。为适应“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需要,推动中国仲裁的进一步国际化,深圳国际仲裁院充分征求境内外法律界的意见,修订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制定了《华南海事物流仲裁特别规则》,还制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新的规则体系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精神,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关于“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关于“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适应改革开放和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创新国际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法人治理机制,完善仲裁规则,提升争议解决的公信力”的要求。
签约仪式现场
出席活动的嘉宾合影
香港专业人士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新规则的发布将进一步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也有利于深化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合作。新规则体系坚持三大原则,一是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二是加大国际化力度,三是加大市场化力度。同时,新规则体系在投资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程序指引、仲裁地、首席仲裁员、庭审全程记录、网上仲裁、谈判促进、海事仲裁等八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通过创新安排,不仅与国际更加接轨,而且在仲裁地约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更加突出香港因素,实现更加紧密的深港合作,有利于落实我国“十三五”规划关于支持香港、与香港共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前海开庭和管理案件,以香港为仲裁地和程序法律适用地,以《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为适用规则”,有利于强化前海国际化商事法治环境的独特优势,同时为香港法律界专业人士提供更多的内地市场机会。《海事物流仲裁特别规则》针对粤港大湾区战略中海事及物流相关争议解决的特点,规定了特别程序规则,方便相关当事人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