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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 2016-04-27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12月1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获悉,广元市鑫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鑫辉公司”)实控人张某,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询证函及库存商品盘点表等方式,骗取了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7000万元贷款,并在获取贷款资金后不到半年时间里宣告公司破产重组,最终致使银行信贷资金面临无法全部收回的风险。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高中文化,系鑫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张某还是成都亿隆物流有限公司、广元市泰昌物资有限公司、广元金玲建材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3年2月,鑫辉公司委托四川昌明会计事务所对其2012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这一过程中,张某与鑫辉公司会计主管,以伪造财务报表、询证函及库存商品盘点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应收账款5300余万元、预付账款2600余万元,库存商品余额4700余万元。
此后,四川昌明会计事务所根据鑫辉公司提供的虚假财务资料,于2013年2月5日出具了鑫辉公司的审计报告。
同年9月,鑫辉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申请贷款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张某再次指示公司会计主管,伪造了一份与关联企业成都亿隆物流签定的金额高达2.19亿元的《煤炭买卖合同》。
利用上述虚假证明文件,张某从绵阳市商业银行骗取了7000万元授信额度。而在获取了银行贷款资金后,张某并未按约定的用途将该7000万元信贷资金用于购买煤炭,而是经其实际控制的成都亿隆物流等关联企业账户流转,最终进入鑫辉公司及张某等人的个人账户,用于归还鑫辉公司及张某的个人借款。
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2月18日,鑫辉公司以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月25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广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鑫辉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致使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7000万元信贷资金面临无法全部收回的风险。
事发后,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积极追债,至2018年6月,通过抵押资产处置及张小强还款,最终收回了信贷资金5787.7万元,但至今未收回本金1212.3万元。
同时,因鑫辉公司未归还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贷款,该行于2016年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协议。后因鑫辉公司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于2019年9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鑫辉公司将广元市利州区下西物流中心未抵押资产以及拆迁补偿款作为归还抵款余额的来源,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不追究鑫辉公司及张某的刑事责任。
在审理本案中,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鑫辉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额高达7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害单位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
根据裁判文书,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鑫辉实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160万元;张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60万元。同时,责令鑫辉公司退赔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贷款、票据承兑款余额121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