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社会力量将成主力

Admin 2017-11-26

  11月22日,自治区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出台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出台背景】

  截至目前,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436万人,占总人口的17.4%;80岁以上老年人58.8万人,约占老年人口的13.5%。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长,养老服务业已经成为涉及面广、产业链长、潜力巨大的新兴朝阳产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工作要求的现实需要。

  中央和自治区高度重视养老工作,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但与老年人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尤为明显,还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潜力未充分释放、各方资源投入产出效率不高、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等突出问题。因此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势在必行。

  《实施意见》主要有哪些内容?

  《实施意见》围绕养老服务业深化改革主线,细化了17项具体任务,归纳起来,就是实现一个总目标、拓展两大路径、补齐三个短板、完善四大支撑、增强六大保障。

  实现一个总目标:《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拓展两大路径:要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前提是养老服务业实现大发展,让老年人有更多、更好的服务选择。《实施意见》就此指出两大路径——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第一,全面放开市场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大发展的“第一公里”。 《实施意见》坚持“非禁即入”和简政放权的原则,提出了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等措施要求,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业的市场活跃度、创新性,催生更多养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意见》对“如何体现全面开放”也给出了具体的措施。比如: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先照后证”,一改过去必须“先证后照”的规定;比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做连锁复制,过去没有明确界定是否可行,很多地方认定不可以。此次《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第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大发展的“最后一公里”。养老服务质量关系到老年人的切身感受,老年人只有认可了养老服务,才可能接纳和放心选择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意见》围绕整个养老服务业的“大质量”,以及具体某类服务的“小质量”,提出了完善基础设施、促进区域布局均衡、增强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标准化工作等对策措施,形成了全方位开展质量建设、打造养老服务“中国品牌”的系统性指导。

  补齐三大短板:《实施意见》抓住养老服务业当前面临的三个突出短板,提出了针对性要求。首先,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居家社区养老是符合我区实际、老年人选择最多的养老方式,但长期以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不高,基础设施不完善,人才短缺,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在我区更为突出。《实施意见》着眼于补齐短板,提出了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和措施,着力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其次,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城乡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是影响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严重不足,历史欠账较多。《实施意见》紧扣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要求拓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建设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敬老院、互助幸福院建设,通过资源整合丰富农村养老服务载体。同时,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和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通过力量整合丰富农村养老服务主体。再次,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在“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格局下,社会力量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力军。养老服务业投资大、回报低、周期长,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面临诸多掣肘。《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主要指向就是要打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中梗阻”,营造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实施意见》就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做出部署,旨在消除公办养老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形成的“挤出效应”,拓展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空间。

  完善四大支撑:在消费理念、养老观念日益更新变化的形势下,养老服务业要实现优质服务,必须引入现代服务元素做支撑,迈入现代服务道路。《实施意见》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基础,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支撑。一是强化养老服务技术产品研发应用,为养老服务提供科技支撑。一方面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创新。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等虚拟平台,汇集养老服务需求、供应商和服务项目,调度各类社会资源提供线上线下养老服务。另一方面促进老年用品升级。提升养老科技、产品研发能力,加快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与养老相关装备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二是发展适老金融产品,为养老服务提供金融支撑。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发适老金融,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带动金融消费。鼓励大型地产业、互联网企业等进入养老产业。加大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三是促进医养结合,为养老服务提供医疗服务支撑。医养结合工作重点是整合养老资源和医疗资源,打通体制机制障碍,构建医养结合服务网络,让老年人享受到便捷的医疗康复服务。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支付问题。四是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生活提供便捷化的环境支撑。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与改造,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增强六大政策保障:《实施意见》围绕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两大路径及相关工作任务提出了六方面的政策保障。一是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审批制度。优化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条件,杜绝“红章”满天飞和跑断腿的现象,最大限度地为养老机构申办主体提供便捷服务。二是优化市场环境。推进养老机构审批公开化、标准化,加强对筹建指导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提高服务效率。推动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收费管理机制,营造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公平竞争环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建立对守信者的激励措施和失信者的黑名单。三是加强规划引导。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机衔接,做好涉老规划的落地实施。增加护理型床位比例,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养老服务资源要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老年人倾斜。四是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对不同性质、不同主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举办或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用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养老服务领域的PPP项目。五是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综合运用法律、保险、政策补贴、表彰等手段,维护养老服务人才的合法权益。六是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一方面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发挥好财政资金保基本、兜底线作用。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程度。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推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另一方面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霍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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