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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9 2017-02-08
记者从鞍山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获悉,《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辽消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对《消法》的具体补充。明确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网络交易、汽车行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汽车销售经营、教育培训服务等领域经营者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辽消条例》共包括七章五十九条,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比如针对《消法》中有关网购的一些规定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新规在汽车行业方面也有规范,如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配件产品。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民以食为天”,新规第三十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罚款。
此外,还对美容美发行业进行了“约束”。如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与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履行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相一致,并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信息。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据介绍,工商部门将依据《辽消条例》,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比如以格式条款为重点,对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千华网 千山晚报首席记者 王媛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