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566 2016-01-18
■案情简介
2014年,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轿车,并通过某财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驾驶不当,张先生驾车与路边大树相撞,严重损坏。经交警部门处理,张先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
在理赔人员审验证件时发现,张先生的驾驶证在投保车辆出险时已经超出了有效期,且其并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换证。该保险公司认定,张先生携带过期驾驶证驾车上路并发生事故的情况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因此拒绝对此次事故进行赔偿。
张先生认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只好到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咨询。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采用合议制调解的方式调解该案。张先生主张:既然自己交了那么多保险费,车辆出险了,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就要按照保险合同办事。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1项规定:“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责任免除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仍坚持拒赔。
虽然调解员准备了两套调解方案,但当事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此次调解最终宣告失败。
随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声称保险公司未就上述免责条款向其明确说明,故该条款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依约赔付其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先生的驾驶证超出有效期,根据相关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持已超出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出险不应予以赔付。
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1项明确规定:“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责任免除的情形。保险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据此,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如果存在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是不负有赔偿义务的。
■名词解释
无证驾驶:是指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以及驾驶资格被依法剥夺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6.驾驶证被暂扣的;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整理
京华时报制图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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