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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 2016-05-27
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7月初发布的《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聊城和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菏泽12市自7月1日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房屋买卖等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通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12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1998年,我省出台了《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规定契税税率执行3%。2013年初,省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对1998年发布的《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作出修改,由3%修改为3%—5%。《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全省将分两批对契税适用税率进行调整,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5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使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今年7月1日起第二批调整了12个市的契税适用税率。据悉,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