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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 2017-01-16
民警含冤十数年,寻觅光明求正义
致全国政法干警、新闻媒体及社会正义之士的一封公开信
我叫钟寿兴、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生,云南省彝良县人,大学文化,家原住彝良县角奎镇振兴街10号,原系彝良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中共党员。警号:023040,电话:18600671623。身份证号:532129196407140015。
2000年8月至2001年10月期间,我妻崔昌惠因缺乏社会经验,又未听从劝阻,不慎被福建人林世雄利用其同我家曾经的交往,先后诈骗了靠高息借来的现金十万余元,致使我这仅靠我个人工资支撑、且因参与集资建房早已负债累累的家庭雪上加霜,陷入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妻离子散骨肉分离的困境。
彝良公安局原局长康天翔(现已因买卖爆炸物罪、受贿罪被判刑十八年)这个公安队伍中罕见的政法败类,目无国法,不思作为一名县级公安局长所肩负的职责和使命,而是将此特殊职位作为捞钱的资本。自上任以来,便将时间和精力完全放在买卖爆炸物品牟暴利、到处索贿发大财上,哪管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死,且一身匪气专横霸道,不学无术一手遮天。
2004年8月,因康及一些责任人员以种种让人难以置信的借口将此案长期搁置,压案不办,并多次在我眼皮下采取弄虚作假的办法欺骗搪塞上级督办部门和有关领导,灭绝人性的让我在妻离子散的痛苦中再去承受他们非人的精神折磨。为求生存,我被迫只得将情况逐级向昭通市公安局、云南省公安厅等上级部门并直至向温总理等中央领导反映。我妻打工流落北京期间,向公安部反映时,揭发了康利用其特殊身份买卖爆炸物品的犯罪事实。
当我的求助得到上级领导的关怀,给我这不幸的家庭带来希望之时, 2004年11月,康等为掩盖他们的渎职,开脱引起上访的责任,报复我妻揭发康买卖爆炸物品的仇恨,同彝良检察院、法院中的一些司法流氓携手同谋,强加给我“莫须有”的曾利用职权对林世雄实施过“非法拘禁”的罪名,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暴力取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使我不但求助之事未得解决,却为此付出了被枉法裁判一年有期徒刑实刑的惨重代价。
我当年因不堪康等的精神折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求取生存的条件,被迫无可奈何的走上上访求助之路,本是为获得上级领导的关怀,解除后顾之忧,全力于工作,谁知却惹来这场冤狱,害得我妻被迫远走他乡,当时年幼且正在上学的孩子成为流落街头的孤儿,自己而今伤病缠身无家可归。而对我妻实施诈骗、致使我家陷入绝境的犯罪嫌疑人林世雄,却在我家辛酸血泪的求助中,成了他做梦都不敢想的“被害人”,至今仍挥霍着我妻被骗之款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祸害他人。
作为一名公安干警,一位执法人员,其实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普通公民,在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回顾从警二十年峥嵘岁月,为维护百姓合法权益、捍卫国法尊严,从未计较过个人得失。一直舍生忘死、无怨无悔的战斗在同犯罪搏斗的最前沿,坦然面对困难,从容应对危险,忠于党、忠诚法律、心系百姓,二十年间,侦破、办结各类大小案件不下千件,处置各类事务不计其数,从无一件冤、假、错案,也没一件违背良心道德,更没一件导致上访。扪心自问,对得起身上的警服和头上的国徽,无愧共产党员这光荣的称号,没辜负党的教育培养和父母的淳淳教诲。然而,当我妻不慎被林世雄诈骗,在寻求法律保护时,却被政法败类康天翔将我逼进上访队伍,惨无人道的迫害成为今天到处遭人白眼、受人歧视的喊冤人。
林的诈骗害得我负债累累、妻离子散,康的报复彻底毁灭了我早已不堪风雨、名存实亡的家庭,使我丢了工作、丢了党籍,离开了随时准备为之献身的平凡而崇高的工作岗位。为讨回公道,不得不泪别苍苍白发的父母,艰难挣扎在各有权纠错的申诉部门。
多年来,在这漫长而艰难的申诉路上,洒满了我求助的辛酸血泪,耗尽了我带着一身伤病打工挣来的分分厘厘,迫使我变卖了尚未还清房贷的住房,害得我今头无片瓦、脚无寸土,身心疲惫、精神崩溃,一家三口四海漂泊。然而,只因此案不仅只涉及康打击报复上访人员,且还涉及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暴力取证,审判机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诸多因素,故使我诉求多年屡遭挫折。
我仅是一个不幸的民警,而非政法队伍中的败类,在此喊天不应、叫地不灵的绝境中,期盼天下同仁、新闻媒体及社会正义之士伸手相援、关注此案、为我呼吁,支持、帮助我讨回公道、平反昭雪,使我能早日重返岗位,继续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用自己的热血和生命诠释自己的从警誓言。谢谢!
此致:
含冤民警:钟寿兴 血泪
附:对昭通市检察院刘应华、杨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况的控告及相关证据于后。
权奸无道儿戏国法陷害下属
民警蒙冤血泪申诉呼唤正义
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公安局含冤民警钟寿兴“非法拘禁”案始末。
尊敬的各位领导、政法同仁、新闻媒体及社会正义之士:
我叫钟寿兴、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生,云南省彝良县人,大学文化,家原住彝良县角奎镇振兴街10号,原系彝良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中共党员,警号:023040,电话:18600671623,身份证号:532129196407140015。
2000年8月至2001年10月期间,福建省平潭县人林世雄利用其同我家曾经的交往,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办法,先后诈骗了我妻崔昌惠靠高息借来的现金十万余元,致使我这仅靠我个人工资支撑、且因参与集资建房早已负债累累的家庭雪上加霜,陷入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妻离子散骨肉分离的困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夫妻于2001年12月30日将此案向彝良公安局提出刑事报案,请求依法立案侦查。因林下落不明,时任政委的雷德香(现已因男女关系被撤职)等领导均要求我夫妻设法查明林的下落,配合侦查。
林的家远在千里之外的福建,且此人长期四处流窜,频繁更换手机卡号,我夫妻根本不具备获取其下落的条件。为求生计,我妻只得抛夫离子,挥泪带病外出打工,我在尤如中年丧妻的困境中与幼子相依为命,利用工作之余设法获取林的消息。
2003年2月19日,我终于获知了林的情妇徐兴碧将于近日与其好友欧礼凤等前往贵阳同林相会的情况。我向雷汇报后,雷要我向刑警大队长张崇勋(后提副局长,已病休)转告其安排意见,由张组织警力前往贵阳,让我设法随徐等同行,利用徐等的条件将情况核准,配合张等将林归案。我讲:由我转告张似有不妥,请雷亲自给张安排。雷称其忙赶去两河处理急事,随后会打电话给张。后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孙启才认为:林是否确来贵阳尚需核实,为免造成警力和经费的浪费,让我请事假、以被害人的身份设法同徐等先去贵阳,待将情况核准后其再安排警力前往。让我保持同其的电话联系。
2月25日,我打电话将林确来贵阳的情况向孙汇报后,雷、孙却不是按之前的承诺安排警力赶去贵阳,而是由雷故作神秘的去向新任局长康天翔(现已因买卖爆炸物罪、受贿罪被判刑十八年)搬弄是非,称他听见有人反映我去贵阳找林世雄。致使刚来彝上任不久、不了解之前情况且性格粗暴的康误认为,我的贵阳之行,是自己伙同他人擅自行动。后由孙给我回电称:因康不同意他和雷之前的安排,已不可能再组织警力前往贵阳将林归案,并责令我即刻赶回参加政法、公安会议,以离婚的方式迫使我妻远走他乡,以赖脱因其被骗所欠之债。
雷、孙言而无信,不但造成此次行动有始无终,且使我被困举目无亲的贵阳,因经济所困,为免沦落贵阳讨口要饭,不误赶回参加会议,被迫只得再随徐、欧等的车返彝。林因要与徐前往永善溪洛渡争取工程,也同徐等来到了彝良。
2月26日中午到彝后,看到林同徐、欧等去了欧的餐馆,我因顾虑同康把关系搞僵以后无法工作和自身处境,未敢即刻将林扭送公安局,只得独自回到家中。当天下午上班时,我因不知公安局中途变卦是雷从中作祟,便将情况向雷、孙等局领导汇报,请求他们依法履职,安排警力将林传去依法处理。雷、孙等均以因康的态度,使他们做副职的只能抱以同情而爱莫能助予以推诿,要我自己找康,争取康能转变态度。然而,此期间,康正为买卖爆炸物品神出鬼没,我找遍公安局也未见其踪迹。
也就是在当天下午,林却同欧礼凤以欧餐馆内人员嘈杂,来我家中算他们的帐为名来到我家。看到我妻因被其诈骗离家出走,我父子相依为命的惨况后凄然泪下,要我谅解。称其要等其弟林世良同去永善,自己暂无钱住旅馆,徐又没自己的住处等,要我看在昔日曾为朋友的关系,让其等其弟期间住我家中,以方便请我帮忙办理其做内昆工程期间在彝良、大关的一些遗留事务。一再表白,其会让其弟顺便带钱来归还我妻被骗之款,让我家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并自己打电话同时在北京打工的我妻取得联系,邀其回来同他先把帐算清,以便让其弟好带钱来归还。我在向公安局苦求无助的无可奈何中,听信了林这人之常情的花言巧语,以自己的宽容同意了林的请求。
后因“非典”疫情和徐另傍了别的男人断绝了同林的往来,并将林让其弟汇在其卡上的钱据为己有,致使林在举目无亲的彝良身无分文,去住旅馆无钱食宿后,又多次前来我家骗吃骗住,直到“非典”疫情被控后,同年6月13日才最后一次离开我家。
期间,2003年3月14日上午,公安局将林叫去,对其诈骗我妻一案避而不问,而是穷尽手段,丧心病狂的怂恿林认为在我家中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而后一再向其表明已将其解救,并责令其不能再返我家。可就在当日下午,刚被“解救”的林世雄却赶去公安局潘毅副局长的办公室交了一份申请给潘,要求公安局同意其续住我家。林交申请后,雷打电话给我做工作,一再保证林定会兑现其还款的承诺,要我让林续住我家。为能早日结束妻离子散的状况和对雷的尊重,我只得任林返回我家继续骗吃骗住。
同年6月13日,其弟林世良来到昭通,恩将仇报的向昭通市公安局诬告我夫妻对其兄实施了非法拘禁,弟兄二人却趁市局调查中,于6月17日下午悄悄离开了昭通。6月18日中午,林世雄在同市局纪委副书记吴润东通话中向吴表明,我夫妻不存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明确声明撤销其弟的控告,此后再无下落。
雷、康等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视国法为儿戏,让我前往贵阳配合侦查中途变卦,林来彝期间,不但不依法履职,反而要我让林住我家中,以致林以归还我妻被骗之款的谎言多次前来我家骗吃骗住长达三个多月。林畏罪逃匿后,为掩盖他们的渎职和无知,不但不及时安排警力采取补救措施,反而对昭通市公安局、彝良县委有关领导的督促置若罔闻,并以林下落不明为借口,多次在我眼皮下采取弄虚作假的办法对上级督办部门和有关领导进行欺骗搪塞。
我曾多次将我妻为生活所迫再次外出打工、因治病又添新债后与我父子失联的情况向雷、康等领导及局党委反映,恳求他们切实依法履职,给我这残破的家庭一点希望。康却总麻木不仁的以过两三天即安排警力开展工作的谎言予以应付,并又以要我再去获取林的下落为条件进行刁难。而雷等则称:康在公安局专横跋扈、一手遮天,如没有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的督促,要让其端正态度难逾登天。
在这妻离子散的困苦中,实难以再承受康等这非人的精神折磨,为求生存,我被迫只得将情况逐级向昭通市公安局、云南省公安厅等上级部门并直至向温总理等中央领导反映。我妻流落北京期间,向公安部反映时,揭发了康天翔这个公安队伍中罕见的政法败类利用其特殊身份买卖爆炸物品的犯罪事实。
2004年10月11日,时任昭通市公安局局长的刘黎波责令康将有关责任人员带去向市局汇报情况。为掩盖他们的渎职,开脱引起上访的责任,报复我妻揭发康买卖爆炸物品的仇恨,康等全无人格、颠倒是非、隐瞒真相,向刘局长骗取了对我进行打击报复的尚方宝剑。
康等返彝后,雷等局领导轮番给我做工作,要我从维护彝良公安局形象的大局出发,自己写一份《认识》,将上访的责任全揽在自己身上,给公安局一条退路,给康一条生路,给我父子留一条后路。承诺只要我作出让步,不再将情况向上反映,公安局定就我妻被诈骗一案给我一个圆满的结果,并再三保证绝不秋后算账打击报复。然而暗下里,他们却安排在林逃匿中负有责任的王平等人,将同我有着诸多矛盾、且连我去贵阳的真实目的都不清楚的吸毒人员袁其武等传去公安局,以不配合便采取强制措施相威胁,威逼、诱导袁等提供我曾利用职权对林实施过非法拘禁的“证实”。
袁打电话责问我后,我赶去向雷询问,雷称其不知情,再三强调:当年我前往贵阳是受其安排,林向潘递交申请时,他和康都在场,当时林一再表明其同我为朋友关系,再三要求公安局同意其住我家中,以方便让其弟带钱过来归还我妻被骗之款,他才打电话给我要我让林续住我家。再则,此期间他在彝良县城街上都多次遇见过林,何来的非法拘禁。要我相信局党委,安心工作,承诺其会给康做工作,让康端正态度。
2004年11月12日,雷安排我同卢继成押送吸毒人员去昭通劳教所,其却同彝良检察院仝昆、罗维正等尾随而至,将我直接送进昭通市看守所移交给彝良检察院。面对我的质问,雷称:他不抓我,康就要收拾他,要我先委屈几天,他会向检察院澄清当年的事实,我的孩子他会妥善安排照管,过几天定来接我。
雷回彝后,不是去向检察机关澄清当年的事实,而是安排公安局民警李子贤、邱流群等配合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于同月16日将已身为“被害人”的林世雄从彝良邻县盐津水麻高速公路中和段其工地上拷上手铐押来彝良,看押在彝良县法院副院长朱明春经营的卖淫场所《春晖园》,采取剥夺其人身自由等办法,于11月17日、18日、19日在此卖淫场所内对其进行了连续三天三夜的疲劳“询问”,迫使其以被害人的身份、按我“犯罪事实”的需要提供指控后,才让其恢复自由离开彝良。
我含冤入狱后,袁其武、刘明坤(袁的姑父)也被关进了看守所,办案人员向他们一再表明:此牢狱之灾为我所累,针对的并非他们,穷尽诱供、逼供、指名问供等种种违法手段,指使袁、刘等为获自由而按我“犯罪事实”的需要肆意诬陷。
一审宣判后,我在彝良看守所医务室治病时遇见了寄予希望的雷政委。我问其为何不向办案部门澄清当年的事实真相,雷称是办案人员未向其取证。我讲:向办案部门提供证实,是一个公民的义务,关心爱护干警,是一个公安局政委的本职,何况我需要的仅是实事求是,而非袒护包庇。雷竟支吾其不知有此职责。
我不想剖析雷、康等的勾心斗角,兔死狐悲,禽兽尚惺惺相惜,而身居公安局政委一职十余年的雷德香,却有职无德毫无人格,卑鄙阴毒丧失人性,毁掉的不仅是我残破的家庭和我的一生,更是国法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社会公信。
为昭雪此冤,多年来,在这漫长而艰难的申诉路上,洒满了我求助的辛酸血泪,耗尽了我带着一身伤病打工挣来的分分厘厘,被迫变卖了尚未还清贷款的住房,害得我今头无片瓦脚无寸土,身心疲惫精神崩溃。
人民警察、执法人员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自己的职责,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妻不慎被骗,我成了不可回避的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然而,我在维权路上却惨遭蹂躏,不但合法权益未得维护,付出的却是被枉法裁判一年有期徒刑实刑的惨重代价。害得妻子为避迫害漂泊异乡,当时年幼且正在上学的孩子成为流落街头的孤儿。而对我妻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林世雄,却在我家的血泪求助中,成了他做梦都不敢想的“被害人”,挥霍着我妻高息借来的被骗之款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祸害他人。
尊敬的各位领导、政法同仁、新闻媒体及社会正义之士,期盼能对我家的不幸予以同情和关怀,申张正义、伸手相援,助我早日讨回公道,重返岗位,继续一个人民警察的使命。谢谢!
含冤民警:钟寿兴 血泪
附:<1>崔昌惠被诈骗一案案情经过;
<2>雷德香、孙启才让我前往贵阳的请假证明;
<3>林世雄递交潘毅副局长的书面申请;
<4>彝良公安局同昭通市公安局通话的电话记录;
<5>潘毅副局长的证实;
<6>刑警大队长张崇勋的证实;
<7>赵朝银的证实;
<8>胡正会的证实;
<9>崔昌惠向公安部反映情况时揭发康天翔买卖爆炸物品的材料;
<10>康天翔被处理的情况;
<11>彝良检察院在卖淫场所“询问”林世雄的询问通知书。
如此冤案的直接制造者雷德香等及康天翔这个政法败类的残渣余孽见此贴后想要再造冤案,我正求与这些司法流氓对簿公堂,早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如想让我“被失踪”,我在中南海或福建林世雄的家乡恭候。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钟寿兴,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生,云南省彝良县人,大学文化,家住彝良县角奎镇振兴街10号,原系彝良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警号:023040,联系电话:18600671623。身份证号:532129196407140015。
申诉事由:申诉人因被错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案,不服彝良县法院(2005)彝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昭通市中级法院(2005)昭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及昭通市中级法院(2006)昭中立复字第6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云南省高级法院(2008)云高刑监字第15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云高刑督字第4号通知书。
认为:<1>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是办案部门滥用职权违法办案、采用暴力获取的依法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3>一、二审法院审理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4>云南省高级法院两份通知书中,恶意篡改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辩解事实。为洗清冤屈、讨回公道,故继续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根据《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立案再审,依法撤销一、二审有罪判决、裁定,宣告申诉人无罪,或根据办案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撤销本案,还申诉人清白。
事实及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两审均认定:申诉人同他人将与自己有借贷关系的被害人林世雄强行从贵阳带到彝良县自己家中进行逼债,并非法剥夺了林的人身自由长达百余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
上述认定,完全悖离了当时的事实真相。
卷内大量的事实证明:本案的起因,是2000年8月至2001年10月期间,林世雄利用其同申诉人家的交往,诈骗了申诉人之妻崔昌惠靠高息借来的现金十万余元,而非申诉人同林存在借贷关系。
2001年12月30日,申诉人夫妻将此案向彝良公安局书面提出了刑事报案,请求立案侦查。因林下落不明,政委雷德香(未取证,现已因男女关系被撤职)等领导均要求申诉人夫妻设法查明林的下落配合侦查。崔为生活所迫外出打工后,申诉人因自己不具备获取林下落的条件,被迫只得设法同林的情妇徐兴碧接触,以利用其同林的特殊关系获取林的下落。
2003年2月19日,申诉人将徐与其好友欧礼凤将于近日前往贵阳同林相会的情况向雷反映后,遵从雷和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孙启才的安排,于2月22日设法只身随徐等同去了贵阳。
令人痛心的是:2003年 2月25日,申诉人打电话将林确要到贵阳的准确情况向孙汇报后,得到的是孙以新任局长康天翔(现已因买卖爆炸物罪、受贿罪被判刑18年)否定了他和雷之前的安排,已不可能再安排警力前往贵阳将林归案的回电。并责令申诉人即刻赶回参加政法、公安会议,让申诉人以离婚的方式使崔远走他乡,以赖脱崔被骗所欠债务。
公安局言而无信,不但造成此次行动有始无终,且使申诉人被困举目无亲的贵阳。当时,身上的钱已不够返彝的路费,被欧逼去的钱要不回分文,妻子打工远在北京难以联系。为免沦落贵阳讨口要饭,不误参加会议,被迫只得再随徐、欧等的车返彝。
26日中午,林为与徐前往永善溪洛渡做工程同徐等来到了彝良,到彝后,林同徐等去了欧的餐馆,申诉人因顾虑同康搞僵关系以后无法工作和当时自身处境,未敢即刻将林扭送公安局,只得独自回到家中。当天下午上班时,申诉人即将情况向雷、孙等局领导汇报,请求安排警力将林传去依法处理。雷、孙均称:因康的态度,使他们做副职的也只能是抱以同情而爱莫能助,要申诉人自己找康汇报,争取康能转变态度。而申诉人找遍公安局也未见其踪迹。
也就在当天下午,林同欧礼凤以欧餐馆内人员嘈杂,来申诉人家算他们的账为名来到申诉人家。看到崔因被其诈骗离家出走,申诉人父子相依为命的惨况后凄然泪下,让申诉人谅解。称其要在彝良等其弟林世良过来同去永善,徐又没自己的住处,自己来时没带多少钱,住不起旅馆等,要申诉人看在昔日曾为朋友的关系,让其等其弟期间住申诉人家中,以方便请申诉人帮忙办理其做内昆工程期间在彝良、大关的一些遗留事务。一再表白其会让其弟带钱过来归还崔被骗之款,使申诉人家恢复正常的生活。申诉人在向公安机关苦求无助的无可奈何中,听信了林人之常情的花言巧语,以自己的宽容同意了林的请求。
后因爆发了“非典”疫情和徐另傍了别的男人,并将林让其弟汇在其卡上的钱据为己有断绝了同林的往来,致使林在举目无亲的彝良身无分文,无钱在旅馆食宿而多次前来申诉人家骗吃骗住,直到“非典”疫情被控制后,同年6月13日才最后一次离开申诉人家。
期间,2003年3月14日上午,彝良公安局将林叫去,对其诈骗崔一案避而不问,而是对林反复诱导,丧心病狂的怂恿其认为在申诉人家中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而后一再向林表明已将其解救,并责令其不能再住申诉人家。然而,当日下午,刚被“解救”的林世雄却赶去公安局潘毅副局长的办公室交了一份申请给潘,要求公安局同意其续住申诉人家。林交申请后,雷打电话给申诉人做工作,代表局党委保证林定会兑现其还款的承诺,要申诉人让林续住家。出于对局党委的信任和对雷的尊重,只得任林返回家中继续骗吃骗住。
P510潘毅证实:“也就是在当天(3月14日)下午,林世雄一个人跑来我办公室交了一份申请给我,要求住在钟寿兴家中,等他弟弟带钱来还钟寿兴他们,我亲自问了林世雄以后,他确认是他自愿的,我才给林说,如果你自愿住在钟寿兴家,钟寿兴敢对你咋个样吗,我就住在他家隔壁,你来喊我,但后来一直没见林世雄找过我,也没听见过对林的打骂声。”
同年3月24日,林让其弟林世良汇了八万元钱在自己卡上,其却借外出玩耍之机同徐、欧等密谋,取款时让徐、欧将钱拿走,而只还一万元给崔。申诉人得知后,深恶其品行而将其赶走,林去住旅馆后,因其让其弟林世良另汇在徐兴碧卡上的钱被徐据为己有并断绝了同其的往来。林将自己搞得身无分文,又死顾面子不向家人讲清实情,无钱食宿后,又返回申诉人家继续骗吃骗住。
P413林陈述:“我让我弟弟林世良汇了3000元钱在徐兴碧的卡上,我去住旅馆时向徐要钱,徐连说没有,开了旅馆费就走了”。
同年6月13日,其弟林世良来到昭通,恩将仇报的向市公安局诬告申诉人夫妻对其兄实施了非法拘禁。当晚,林按潘毅的通知自己前去彝良公安局接受询问时则一再表示:“我愿意在他(指申诉人)家住下来把钱还了他家后再离开”(P132林陈述)。6月17日下午,弟兄二人趁市局调查中一趟溜走。6月18日中午,林氏弟兄在同市局纪委副书记吴润东(未取证,电话:13887076599)通话中,明确声明撤销了林世良对申诉人夫妻的控告,此后再无下落。
P161昭通市公安局与彝良公安局通话的电话记录中载明:2003年6月16日,双方都到市局反映情况,市局在询问情况过程中,林氏弟兄却于6月17日下午悄悄离开了昭通,林在6月18日的电话中向市局表明:认可欠账,不告钟寿兴非法拘禁。市局领导要求县局领导做好钟的思想工作。
林骗住申诉人家期间,一直身带手机和随意使用申诉人家的座机到处联系、办理事务,随时独自或与申诉人外出办事、上街闲逛,经常进出公安局及各种公共场所,随意同前来申诉人家串门的公安局、检察院领导、干警及其他客人闲聊、玩耍,就是在6月13日,其弟林世良已向昭通市公安局诬告申诉人夫妻后,其在离开申诉人家之前十来分钟,还独自一人在潘毅副局长家中串门。
P514彝良公安局原刑警大队长张崇勋(后提副局长)证实:其同代堂雄(刑警大队民警,电话:13578009613,未取证)杨键(彝良检察院专职检委,电话:13887099363,未取证)去申诉人家玩耍时见过林世雄,林还同张等打麻将,张还见到林同申诉人一起游公路。
P77欧礼凤证实:“他(指林)的活动是自由的,没得哪个管他得。”赵朝银、胡正会证实:他们或在申诉人家中、或在彝良县城的大街上都见过林,有时见到林同申诉人在一起, 有时见到的是林单独一个人。这些情况,彝良公安局的大部份领导,公、检、法的很多干警及彝良县城街上的许多百姓都不同程度的知情,完全可以再深入调查。
经彝良公安局解救林才恢复自由的认定,纯属无稽之谈。
早在3月14日上午,公安局就已向林表明将其“解救”了,而被“解救”了的林世雄,却于当日下午写了一份请求续住的申请交给公安局潘毅副局长,于当晚便自己返回申诉人家。
6月13日,林在临去公安局之前十来分钟尚独自在潘毅家中,申诉人将去戒毒所上晚八时的夜班时才返回申诉人家。林同申诉人从申诉人家中到公安局大院分手,路上没遇到一个公安干警。
P407林陈述:“潘副局长把我从钟寿兴家喊到他家问了情况后,我又回到钟寿兴家。”
如申诉人曾剥夺过林的人身自由,此时其弟林世良已向昭通市公安局提出了控告,他去向潘副局长谈了情况后还会自己回到申诉人家吗。此时此刻,林尚在公安局副局长家和申诉人家自由来回,需解救吗。
上述事实证明:林世雄随徐兴碧等来到彝良后,是以归还申诉人之妻被骗之款的谎言多次前来申诉人家骗吃骗住。一、二审对事实的认定,完全悖离了上述事实真相,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是办案部门滥用职权违法办案、采用暴力获取的依法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
《刑诉法》第107条(原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80条(原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雷、康等无视当事人合法权益,视国法为儿戏,让申诉人前往贵阳配合侦查中途变卦,林来彝期间,不但拒不依法履职,反而要申诉人让林寄住家中,不但致使此案错失侦破良机,且造成林以归还崔被骗之款的谎言先后多次骗吃骗住申诉人家达三个多月。林畏罪逃匿后,康等为掩盖自己的渎职和无知,对昭通市公安局、彝良县委有关领导责令及时安排警力对此案开展工作的督促置若罔闻,而是以林下落不明等种种借口长期压案不办,并在申诉人眼皮下多次采取弄虚作假的办法欺骗、搪塞上级督办部门和有关领导,又以要申诉人先获取林的下落为条件进行刁难。为求生存,申诉人被迫只得将情况逐级向昭通市公安局、云南省公安厅等上级部门并直至向温总理等中央领导反映。崔向公安部反映时,揭发了康利用其特殊身份买卖爆炸物品的犯罪事实。
上级领导的关怀,引起了市局原局长刘黎波的重视,遗憾的是:康等被刘局长责令去向市局汇报情况时,为掩盖自己的渎职,开脱引起上访的责任,报复崔揭发康买卖爆炸物品的仇恨,汇报中颠倒是非、隐瞒真相,并将刘局长的指示视作对申诉人进行报复的尚方宝剑。
康等返彝后,即以林氏弟兄当时已声明撤消了的林世良的诬告信作为案件来源,以此信内容拟定了一个申诉人曾对林世雄实施过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卑鄙无耻的利用申诉人同吸毒人员袁其武(欧礼凤的丈夫)等人的矛盾,向袁等言明:申诉人上访触怒了市局领导,市局领导要求处理申诉人,将使袁等受到牵连,诱导袁等按申诉人“犯罪事实”的需要提供伪证。为能以职务犯罪转由彝良检察院接替此冤案的制作,以避开打击报复之嫌和逃避社会舆论的谴责,竟丧心病狂的指使袁等诬陷申诉人前往贵阳时曾携带手铐和空白法律文书。
《刑诉法》第1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申诉人系人民警察,属国家工作人员,但去贵阳是请事假、以被害人的身份去履行被害人的义务。林来彝后骗住的是申诉人完全个人产权的私人住宅,非申诉人履行公务、行使职权的任何场所,整个过程与申诉人的职权毫无关系(一、二审也未认定申诉人有利用职权的行为)。如申诉人确有非法拘禁林的嫌疑,管辖权也应属公安机关而非检察院。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彝良检察院,不但不及时依法阻止康等对申诉人的报复,反而同康天翔这个公安队伍中罕见的政法败类携手同谋,为达康等的目的不惜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暴力取证。
为掩盖康等的渎职,获取制造此冤案的先决条件,2004年11月12日将申诉人刑事拘留后,彝良检察院利用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制作了一份将崔被林诈骗这起彝良公安局多年未决、申诉人夫妻据以求助的典型的刑事诈骗案件变质为借贷关系的《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并将申诉人定作直接同林发生此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于同月20日对申诉人宣布逮捕时送达已失去自由的申诉人。此时申诉人面对的是铁窗高墙,天大的委屈又能向谁去诉说。
《刑诉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再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各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检察机关赴外地办案的几项规定》中明确:人民检察院到外地询问证人时,不得以各种理由将证人带回本地询问。
2004年11月12日,崔被林诈骗一案被彝良检察院变质为借贷关系,同日,申诉人被以曾对林实施过非法拘禁刑事拘留,林世雄成了被 “非法拘禁”的被害人。11月16日,已身为“被害人”的林世雄却被彝良公安局民警李子贤、邱流群等配合彝良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从彝良邻县盐津拷上手铐押来彝良,看押于彝良县角奎镇凯丰路《春晖旅社》三楼,用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其诈骗崔一案对其进行威胁,于11月17日、18日、19日进行了连续三天三夜的疲劳“询问”,迫使其以被害人的身份、按申诉人“犯罪事实”的需要提供指控后,才让其恢复自由离开彝良。
彝良检察院询问通知书载明:询问时间:2004年11月17日10时,案由:钟寿兴非法拘禁,询问地点:彝良县角奎镇凯丰路春晖旅社,被询问人:林世雄。
林世雄家住福建平潭,时在盐津境内水麻高速公路中和段承包工程,春晖旅社既非案发现场,也非林的单位、住处,更非彝良检察院的办公区,而是彝良县法院副院长朱明春经营的卖淫场所——《春晖园》歌舞厅的内设旅社(营业执照系彝良县氮肥厂下岗工人张忠挂名)。旅社房间非为对外营业,而是歌厅小姐与嫖客进行性交易的专用场地。
彝良检察院以适用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将林世雄看押于卖淫场所暴力取证,这符合法定程序、所获陈述能确实的反映事实的真相吗。
彝良检察院在获取被害人陈述时尚以给被害人戴上手铐、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办法暴力取证,他们还能用正常的办法合法的程序去获取确实的其他证据吗。
《刑诉法》第50条(原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自失去自由之日起,申诉人不知曾多少次向办案人员提出:雷德香、杨键、吴润东等是当时情况的直接见证者,是查明当时真相的关键证人。然而,办案人员罗维正等却充耳不闻,他们不但对申诉人提供的证明当时真相的事实概不核实,证人不予取证,而是由公安局将袁其武、刘明坤(袁的姑父)关进看守所,一再表明:此牢狱之灾为申诉人上访事件所牵连,针对的是申诉人,灭绝人性的采取诱供、指名问供等方式,指使袁、刘等为获自由而按申诉人“犯罪事实”的需要进一步提供伪证。
试想:袁等连申诉人去贵阳的真实目的都不清楚,能提供确实的证实吗。这帮人同申诉人本存在诸多矛盾,在此受申诉人上访被打击报复牵连,给袁、刘带来牢狱之灾的情况下,为了他们自己人的利益和对申诉人的仇恨,会提供确实的证实吗。
《刑诉法》第59条(原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为案件来源的林世良的控告信,这连“被害人”林世雄本人当时就不予认可而声明撤销的诬告信,所反映的情况能确实吗。
P558-563,是一个自称林世良的称自己根据彝良检察院渎职侵权科的多次要求自书的书面材料。材料中,对2003年6月18日林氏弟兄离开昭通后,曾电话中向昭通市公安局纪委声明撤销控告及林世雄让林世良汇款3000元在徐兴碧卡上之事只字未提,却按渎职侵权科的要求对申诉人恶语相攻肆意诬陷,漏洞百出自相矛盾,与当时的事实完全相悖。
林世良系福建平潭人,自书材料所用的却是湖北恩施民航大酒店的内部信笺,自书人除自称其是林世雄的兄弟林世良外,未附任何证明其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此人是否为林世雄的兄弟林世良,材料是否为林世良本人所作,卷内亦无任何据以确认的依据。
裁定书证据2林陈述:“还款属天经地义,交一份申请到公安局自愿住在钟家。后又认为,从贵阳被带到彝良钟寿兴家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
办案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暴力取证,“被害人”林世雄的陈述尚被弄的前后矛盾不知所云,他们根据申诉人“犯罪事实”的需要,采取诱供、逼供、指名问供等违法手段向袁其武等人获取的那些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但却惊人雷同的“证人证言”,未经“被害人”林世雄到庭质证查实,能否确实,可作定案的跟据吗。
三、一、二审法院审理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因《起诉书》的指控完全悖离了事实真相,为免自己冤被刑事追究,接到《起诉书》后,申诉人便提出庭审时必须依法将“被害人”林世雄传唤出庭质证的申请,庭审时却被一审法院以“无法同林取得联系”驳回。庭审中,申诉人请求补交新证据、通知雷德香、杨键等关键证人以新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又被相继驳回。
一审法院采取上述完全剥夺申诉人辩护权的方式审理,故意造成事实真相不能当庭查明,为以认证的办法枉法裁判创造了机会和条件。认证中,不但对证明申诉人无罪的证据概不采纳,且将许多本是证明申诉人无罪的有力证据采取断章取义、篡改原意的舞弊手段,在判决书中恶意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枉法裁判。
二审法院对此事实不清、疑点极多、依律应开庭重审的案件,为免查明真相难以维持一审枉法裁判而采取了书面方式审理。二审法官徐家毅直言:“我们都知道你冤,但你们的康局长不饶你,工作做不通,他说:‘你出来他就得进去’……。我们也只得维持一审判决了……。”
四、申诉人依法不应受到非法拘禁的刑事追究。
申诉人从未否认,自己曾设法随徐等前往贵阳,返彝时与林同乘了一辆车,林自2003年2月26日来彝后,大部分时间吃住申诉人家中的事实,但这并不表明申诉人对林实施了非法拘禁。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性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性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不具有间断性。
(1)申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剥夺林世雄人身自由的目的。
申诉人当时按雷德香政委等相关领导的安排设法随徐等前往贵阳,目的是利用徐等人的条件配合公安局将林依法归案,这是国家法律允许和倡导的、被害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合法行为。林来彝后,因无钱住旅馆等诸多因素而来申诉人家请求寄住,申诉人在向公安机关苦求无助后,听信了林归还崔被骗之款的谎言,无可奈何中同意了林寄住家中的请求。
如申诉人有非法剥夺林人身自由的目的,去贵阳之前会去争取雷政委等相关领导的支持吗。在去贵阳的路上及到贵阳后,会随时向孙汇报情况、暴露自己的行踪吗。回彝后会及时去请求局领导安排警力将林传去依法处理吗。如申诉人有非法拘禁林的故意,会将林拘禁在人来人往、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全是警察的公安宿舍吗。
(二)申诉人在客观上不存在非法剥夺林世雄身体自由的行为。
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行动自由的权利。
林和徐是他们双方家人都认可的、多年来一同走南闯北尤如夫妻的情人关系,据称:他们的这种特殊关系还是欧从中撮合。去贵阳之前,申诉人只得知徐、欧二人同去贵阳,临行时,才知欧还叫了其夫袁其武、袁的姑爹刘明坤、欧夫妻的朋友邹景、熊俊,并带了两辆车。这帮人同申诉人家无任何关系,从无往来,其中,刘与申诉人素不相识,袁、邹、熊曾被申诉人执法中多次处理过。
因公安局食言背信,使申诉人失去了支持的后盾,为经济所困,被迫只得再随徐、欧等人返彝。此时,申诉人孤身一人,不可能去招惹徐、欧等人惹火烧身,也未见谁对林有过不礼貌的行为。
申诉人当时家住彝良县角奎镇振兴街10号公安宿舍4-2号,隔壁4-1为潘毅副局长家。楼上楼下、左邻右舍住的全是警察,这样的客观环境,要拘禁社会阅历极为丰富、且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林长达百余天,可能吗。
林自同徐等来彝后,曾先后多次来申诉人家吃住,但没有任何一次是申诉人或申诉人的家人将其叫来,也没哪一次是申诉人或申诉人的家人叫其留住。在这一百多天的时间里,林一直在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自己的行动、办理自己的事务。申诉人家中,成了林免费的餐旅馆,其避“非典”和躲袁其武等人索债的避风港。
试问:如2003年3月14日之前申诉人曾对林实施过不法侵害,公安机关已一再向其表明已将其“解救”、并责令其不能再住申诉人家后,他会自己写申请交到公安局并自己返回申诉人家吗。如林在申诉人家失去了人身自由,他能同刑警大队长张崇勋等人一起打麻将吗。如申诉人曾对林实施了长达一百多天的非法拘禁,其弟向昭通市公安局提出控告后,弟兄二人会在市局调查中悄悄离开昭通、并及时向市局纪委声明撤销林世良的控告吗。
谁曾见过自己写申请要求公安局领导同意自己去找别人剥夺自己人身自由的被害人,有谁见过被害人到处自由活动并一再为对他实施侵害的人进行开脱的非法拘禁。
显然,林世良诬告申诉人夫妻的目的,是为让其兄将诈骗所得长期非法占有,实质是此诈骗一案的延续。时至今日,谁见林再还过崔一分钱,林又告诉过谁他现在在哪里呢。
上述事实证明,申诉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剥夺林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从未实施过非法剥夺林身体自由的行为,申诉人根本不存在非法拘禁林的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受到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究。
五、云南省高级法院篡改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辩解事实。
云南省高级法院在(2008)云高刑监字第15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云高刑督字第4号通知书中,均以申诉人认为林世雄欠债不还错在先,自己为要回欠债将林世雄从贵阳带回家中只是方式不当的过激行为,故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辩解事实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将申诉人的申诉驳回。
申诉人申诉的理由,《申诉状》中有明确的记载,辩解的事实,《申诉状》中有详尽的阐述。无论是申诉人设法随徐等前往贵阳期间,还是林来彝后因种种原因多次前来申诉人加骗吃骗住的三个多月中,申诉人主观上从未产生过“林世雄欠债不还错在先”的认为,客观上从未实施过“自己为要回欠债将林世雄从贵阳带回家中”的行为,更没以“只是方式不当的过激行为”作过申诉的理由。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本不存在非法拘禁林世雄的犯罪事实,申诉人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强权抗争中惨遭康天翔等政法败类灭绝人性的报复陷害。
据此,请求上级法院提出抗诉,监督相关法院根据《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对此案立案再审,依法撤销一、二审有罪判决、裁定,宣告申诉人无罪;或根据《刑诉法》办案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撤销本案,还申诉人以清白,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体现依法治国。谢谢!
此呈:
申诉人:钟寿兴
附:1、一审刑事判决书和二审刑事裁定书及驳回申诉通知书。
2、新增证据目录及相应证据。
3、需收集、调取的新增证据线索。
正义离我还有多远
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公安局含冤民警钟寿兴致各级政法领导的公开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钟寿兴,原系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中共党员、警号:023040,电活:18600671623,身份证号:532129196407140015。因被彝良县法院〈2005)彝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昭通市中级法院(2005)昭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以非法拘禁罪枉法裁判,我由一名人民警案成了今天申诉路上的喊冤人。
各位领导:你们可曾见过自己写申请要求公安局领导同意自己去找他人剥夺自己人身自由的被害人,可曾听闻被害人到处自由活动并一再为曾对自己实施过不法侵害的人开脱“罪责"的非法拘禁。这中外法制史上恒古未闻的奇冤,却在云南昭通这山高皇帝远的地方,实实在在的上演在我身上。
2003年2月,因我妻崔昌惠不慎被福建人林世雄诈骗一案,为利用林的情妇徐兴碧与其好友欧礼凤等前往贵阳同林相会的机会获取林的下落,配合彝良公安局将其依法归案,我遵从时任彝良公安局政委的雷德香(现己因男女关系被撤职)和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孙启才(己退休)的安排,设法只身随徐、欧等同去了贵阳。谁知,当我打电话将林确要到贵阳的情况向孙汇报后,得到的却是孙因新任局长康天翔(现己因买卖爆炸物罪、受贿罪被判刑十八年)否定了他和雷之前的安排,己不可能再安排警力前往贵阳将林归案,并责令我即刻赶回参加政法、公安会议,以离婚的方式迫使我妻远走他乡,以赖脱因其被骗所欠之债的回电。
公安局言而无信,不但造成此次行动有始无终,且使我被困举目无亲的贵阳,因经济所困,为免沦落贵阳讨口要饭,不误参加会议,被迫只得再随徐、欧等的车返彝。
返彝的当天下午,我即将林为与徐前往永善溪落渡争取工程,己同徐等来到彝良的情况向雷、孙等局领导汇报,请求他们安排警力将林传去依法处理。雷、孙等均称:因康不同意,他们为副职的也只能抱以同情而爱莫能助,要我自己去争取康转变态度。而此期间,康正忙于买卖憬炸物品神出鬼没,我找遍公安局也来见其踪迹。
就在当天下午,林却同欧礼风以欧饕馆内人员嘈杂,来我家中算他们的帐为名来到我家。看到我妻因被其诈骗离家出走,我父子相依为命的惨况后淒然泪下,要我谅解。称其要等其弟同去永善,自已晢无钱旅馆住宿,徐又没自己的住处等,要我看在昔日曾为朋友的关系,让其等其弟期间寄住我家,以方便请我帮忙办理其做内昆工程期间在彝良、大关的一些遗留事务。一再表白其会让其弟顺便带钱过来归还我妻的被骗之款,让我家恢复正常的生活。我在向公安局苦求无助的无可奈何中,听信了林这人之常情的花言巧语,以自已的宽容同意了林的请求。
2003年3月14日上午,彝良公安局将林叫去,却对其诈骗我妻一案避而不问,而是穷尽卑鄙、用心险恶的怂恿林认为在我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并一再向其表明己将其解救,再三责令其不能再返我家。
可就在当日下午,刚被“解救"的林世雄却赶去公安局潘毅副局长的办公室,当着局长康天翔和政委雷德香的面交了一份申请给潘,要求公安局同意其续住我家。林交申请后,雷打电话代表局党委给我做工作,保证林定会兑现归还我妻被骗之款的承诺,要我让林续往我家。我虽持异议,但出于对局党委的信任和和对雷的尊重,只得任林返回我家继续骗吃骗住。
后因“非典"疫情和徐另傍了别的男人,并将林让其弟汇在其卡上的钱据为已有断绝了同林的往来,使林在举目无亲的彝良身无分文,去住旅馆无钱付费后,又多次前来我家继续骗吃骗往,直到“非典"瘦情被控后,同年6月13日才最后一次离开我家。
6月13日,其弟林世良来到昭通,恩将仇报的向昭通市公安局诬告我夫妻对其兄实施了非法拘禁。6月17日下午,弟兄二人却趁市局调查中悄悄离开了昭通。6月18日中午,林世雄在同市局纪委副书记吴润东通话中向吴一再表明,我夫妻并未对其实施过非法拘禁,并明确声明撤销了其弟的控告,此后再无下落。
林氏弟兄的行为己然表明:林世良诬告我夫妻的目的,是为帮助其兄林世雄将我妻被骗之款长期非法占有,实质是其诈骗一案的延续。时至今日,谁见林再还过我妻一分钱,林又告诉过谁如今伳在哪里呢。
雷、康等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视国法为儿戏,让我前往贵阳中途变卦,林来彝期间,不但拒不依法履职,反而要我让林住我家中,致使林以归还我妻被骗之款的谎言多次前来我家骗吃骗住长达三个多月。林畏罪逃匿后,康等为掩盖他们的渎职和无知,不但不及时安排警力采取补救措施,反而对昭通市公安局、彜良县委政府有关领导的督促置若惘闻,以林下落不明为借口,采取弄虚作假的办法对上级部门及有关领导进行欺骗搪塞,并又以要我先获取林的下落为条件进行刁难。
我在妻离子散的痛苦中艰难挣扎,因不堪康等的精神折磨,被迫只得以警察的身份走上了状告彝良公安局不作为的维权之路。我妻打工流落北京期间,向公安部反映情况时,揭发了康天翔这个公安队伍中罕见的政法败类利用其特殊身份买卖爆炸物品的犯罪事实。
2004年10月11日,康被时任昭通市公安局局长的刘黎波责令将有关责任人员带去向市局汇报情况时,为掩盖他们的渎职,开脱引起上访的责任,报复我妻揭发其买卖爆炸物品的仇恨,康等全无人格颠倒是非隐瞒真相,向刘局长骗取了对我进行打击报复的尚方宝剑。
为避开打击报复之嫌和逃避社会舆论的谴责,康利用其公安局长的职权和优势,同彝良检察院、法院中一些司法流氓携手同谋,“莫须有"的强加给我曾利用职权对林世雄实施过非法拘禁的罪名,由彝良检察院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暴力制造非法证据,而后彝良县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使我不但求助之事禾获解决,却为维权付出了被枉法裁判一年有期徙刑实刑的惨重代价。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性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由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性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林骗住我家期间,身带手机和随意使用我家座机到处联系、办理事务;随时独自或与我外出办事、上街闲逛;经常进出公安局及各种公共场所;随意同前来我家串门的公安局、检察院的领导、干警及其他客人聊天、玩耍;时常到此期间认识的公安干警、领导家中串门拉家常,就是在6月13日,其弟己向昭通市公安局诬告我夫妻后,其在最后离开我家之前十来分鈡,还独自一人在潘毅副局长家中串门。
林是一个社会阅历极为丰富且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高智商包工老板,是否被人剥夺了人身自由,难道他不清楚吗。试想:如2003年3月14日之前我曾对其实施过不法侵害,公安机关己一再向其表明己将其解救后,他会自己写申请要求公安局领导同意其续住我家吗。如我曾对其实施了长达一百余天的非法拘禁,其弟向昭通市公安局提出控告后,弟兄二人会趁市局调查中悄悄离开昭通,并及时向市局纪委声明撤销控告吗。
整个过程中,我主观上从未产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从未实施过剥夺其身体自由的行为。二审法官徐家毅直言:“我们都知道你冤枉,但你们的康局长不饶你,工作做不通,他说你出来他就得进去。……我们为了协调关系,也只得维持一审判决了,要怪就只能怪你的命运。”
为讨回公道,自由后,我即以:〈1〉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一、二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是办案部门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使用暴力获取的依法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4〉一、二审法院审理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及本案侦查程序违反了《刑诉法》第18条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等理由和事实,踏上了漫长而艰难的申诉之路。
我的申诉被昭通中院以(2006)昭中立复宇第6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将驳回后,我将希望寄托于云南省高院。然而,省高院却无视当事的合法权益,为维持原审枉法裁判,竞将我的申诉理由和辩解事实恶意歪曲篡改为:我认为林世雄欠债不还错在先,自己为要回欠债将林世雄从贵阳带回家中只是方式不当的过激行为,故我的申诉理由和辩解事实与法律规定相悖,以(2008)云高刑监字第15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将我的申诉驳回。
我申诉的理由,《申诉状》中有明确的记载,辩解的事实,《申诉状》中有详尽的阐述,无论是我随徐等前往贵阳期间,还是林来彝期间因种种原因骗吃骗住我家的三个多月中,我主观上从未产生过“林世雄欠债不还错在先"的认为,客观上从未实施过“将林世雄从贵阳带回家中"的行为,更没以“只是方式不当的过激行为”作过申诉的理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只得继续向云南省高院、省人大等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省高院调卷时,昭通中院却于2012年8月31日由法警支队驾驶员陈金荣将一审卷宗从彝良县法院提走予以隐匿,省高院办案法官邹丽琼不但不去去追寻一审卷宗下落,而是应付差事敷衍了事,在(2012)云高刑督字第4号通知书中,完全照搬(2008)云高刑监字第15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内容再次将我的申诉驳回。
为洗清冤屈,我被迫拖着病体、忍饥挨饿的一路血泪赶去北京,依法向两高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等部门继续申诉。
2014年2月,云南省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昭通市检察院复查,而此时市检主持控申工作的刘应华,却是当年对造成此冤案负有重大责任的原彝良检察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为免此案纠正后自己被问责,刘利用其工作之便,同承办检察官杨春狼狈为奸,不但对我提供的证人不予取证,证明当时真相的事实概不核实,一审卷宗不去追寻调阅,而是将案件转交原制造此冤案的彝良检察院。2014年9月4日,杨春打电话向我告知市检决定维持原审枉法裁判,我因不服拟向省检提请复议,我赶去索要法律文书时,杨春竞以因我不服此荒谬决定而拒给。
为此冤狱,十余年来,在这漫长而艰难的申诉路上,洒满了我求助的辛酸血泪,耗尽了我帶着一身伤病打工挣来的分分厘厘,被迫变卖了尚未还清贷款的住房,害得我今头无片瓦脚无寸土,身心疲惫精神崩溃。而对我妻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林世雄,却在我家辛酸血泪的求助中,被戏剧性的变成了“被害人",挥霍着我妻高息借来的被骗之款至今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祸害他人。
云南彝良是罗炳辉将军和刘平楷烈士的故乡,是时代英雄徐洪刚的家乡。在这片英雄辈出的红色沃土上,一些披着政法外衣的司法流氓却肆意践踏国法,损害司法公信,制造冤狱残害无辜,连律师、公安干警尚不能幸免,其黑暗程度可想而知。
民心不可欺,国法不能乱,司法公正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如不是被迫害成六月飞雪的窦娥,谁愿成为人见人烦的祥林嫂去遭人白眼。十八大的阳光,使刘少斌律师沉冤得雪,让还在申诉路上艰难挣扎的我看到了希望。虽不知正义离我还有多远,但必竭尽全力奋力追寻。相信各位领导定会对我及我家的不幸予以同情和关怀,对此谁都一目了然的典型的打击报复上访人员人为制造的冤案予以关注,主持公道,早日为我平反昭雪。
在此我再次重申,时下我虽一身伤病打工无门求生无路,但我绝非为获国家赔偿,只求早日洗清冤屈,重返岗位,继续一个人民警察的使命。谢谢!
此呈:
含冤民警:钟寿兴血泪
附:<1>《刑事申诉状》;<2>崔昌惠被林世雄诈骗一案案情经过;<3>林世维递交潘毅的书面申请;<4>昭通市公安局同彝良公安局的通话记录;<5>潘毅的证实;<6>张崇勋的证实;<7>赵朝银的证实;<8>胡正会的证实;<9>彝良检察院在卖淫场所暴力获取“被害人”林世雄指控我曾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询问通知书》;<10>政法败类康天翔被处理情况。
政法败类康天翔被刑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