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承利举报贪官被查实自己却被判刑
9905 2017-10-24
2015年中秋节前夕,记者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室见到山东枣庄台儿庄上访人员郭方民等人,经了解才知道是因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公安分局邳庄派出所所长赵中华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招致众怒,激起民愤。记者发现来上访状告邳庄派出所所长赵中华的有10多个人,一个小乡镇的派出所所长何以如此招致民怨呢?好奇心的驱使,记者遂对此事进行了采访调查。
台儿庄区振兴船厂郭方民的反映情况材料
徇私情"选择性执法"既枉又纵
邳庄派出所所长赵中华执法不公
上图为肇事者李迪文在台儿庄船厂拉闸断电赶走职工留下电话号码,并恐吓说,未经他的允许不准上班。
台儿庄区张庄村村民李迪文率众闯入台儿庄区邳庄镇振兴船厂寻衅滋事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引发纠纷,台儿庄区公安分局邳庄派出所所长赵中华因徇私情选择性执法既枉又纵,严重践踏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我是涉案受害企业负责人郭方民,现就此事寻求领导、社会和舆论的关注,以此呼唤公平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事件起因与经过
2015年7月25日上午9点左右,李迪文纠集李素祥、李文、邢士金等一行4人,突然闯进邳庄镇振兴船厂寻衅滋事,强行拉闸断电,恶语咒骂并暴力威胁,将4座船台和汽车起重机作业区正在施工的33名工作人员全部驱赶出厂,导致企业正常生产被迫停止。此前,李迪文等人也曾有数次对我人身与家庭的侵犯行为,因为李迪文之妻龚培玲2015年6月12日在振兴船厂因操作工人失误发生事故,经多方参与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最终以55万元赔偿作一次性了结。因此,我们对其此前的侵害行为给予了忍谅。但其率众闯入企业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的严重不法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作为企业负责人,郭方民和郭方勤遂上前进行劝阻,并电话报警。劝阻过程中,由于对方气焰十分嚣张蛮横,导致发生语言冲突,继之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迪文及其所率人员中,有1人轻伤,1人轻微伤。邳庄派出所作为处警单位,在平息现场事态之后,案件进入调查处理程序至今未果。
上图为李迪文在郭方勤家大门上挂白布,门口摆花圈寻衅滋事
二、邳庄派出所所长赵中华选择性执法的违法违纪事实
案发后,我们一直期待着公平公正的依法处置。但是令我们失望的是,邳庄派出所在所长赵中华的主导下,置案发具体事实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于不顾,错误地采取了选择性执法,单纯将我方定案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查处(请问他们率众在我们厂里闹事,我们是寻衅滋事吗?),对李迪文率众闯入企业寻衅滋事破坏企业生产经营导致企业被迫停产的行径非但未作任何查究,反而连我们的报案都不受理,至今仍未立案!
7月30日下午,我们以书面形式向邳庄派出所所长赵中华直接报案。赵中华说破坏企业生产经营,这事儿我办不了(请问赵所长在你辖区报案,有你不接案的权力吗),要去区局治安大队或者刑警大队报案。31日上午再去邳庄派出所到接警台报案,未予受理。31日下午去区局治安大队报案,一位负责人指点迷津,说明了受案和立案程序,告知对所有报案,派出所都应该立即接受,如果超越权限,由他们转交呈报,建议再去派出所。随后,8月1日和2日多次到邳庄派出所再作报案,均未受案。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我们于8月14日下午直接到枣庄市公安局纪委将此事作了反映,请求根据公安部127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二节规定,落实对报案的受案与立案。但是,就在我们向市局反映情况的当天下午,邳庄派出所突然将我方企业负责人之一的郭方勤予以行政拘留,并将我和郭方勤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呈报区局。在区局审核未予通过发回之后,赵中华依旧固执己见,继续坚持对我和郭方勤的涉案定性。
对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我们认为:李迪文率众闯入振兴船厂寻衅滋事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而且最重要的因素。李迪文率众寻衅滋事的直接后果是破坏企业生产经营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罪。李迪文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和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罪,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我们的报案并立案侦查。赵中华为何对此不予受案不予立案不予侦查?
上图为李迪文带领多人多次到郭方勤家闹事滋事
李迪文率众闯入振兴船厂寻衅滋事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作为受害企业,我们是被动承受侵害者,不是寻衅滋事案件的肇事主体。李迪文率众闯入振兴船厂寻衅滋事破坏企业生产经营,面对侵害,我们进行劝阻,是一种正当权益的实施。至于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肢体冲突,责任在于双方。肢体冲突是双方互殴,冲突中导致对方1人轻伤1人轻微伤,这并非我们单方主观故意的伤害。这也不是我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邳庄派出所所长赵中华为何固执地以涉嫌寻衅滋事将我们单方面治罪,这是张冠李戴、既枉又纵的错误决断,赵中华为何一意孤行?到郭方勤家闹事的人中还有一名现役军人,穿着军裤,甚是显眼。
到郭方勤家闹事的人中还有一名现役军人,穿着军裤,甚是显眼。
后经多方求证,终于找到赵中华选择性执法偏袒李迪文的缘由:他们之间是亲戚,李迪文是赵中华姨表弟的近亲,李素祥喊赵中华表叔,赵中华为李素祥担保30万借款至今未还,赵中华欲帮忙从这事多争取赔款也好解放自己。赵中华坚持将我们定性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就是想以此为砝码,逼迫我们答应李迪文等索赔150万元的条件。只要我们不答应,就以寻衅滋事罪将我们单方治罪。于是我们于8月27日向区公安分局提出了赵中华对此案的回避申请,未果。赵中华至今仍然主导着此案的办理。另据了解,在市局的督促下,案件办案进程从8月28日开始有所启动,但是相关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有"选择性取证"的嫌疑,而且将取证时间故意提前好几天,相关文书形成的日期也有故意前置的作为。比如本来是8月31日,落属日期却写成8月28日,如此人为地让其“早产”,不知用意何在?
三、关于赵中华其他违法问题的举报
2014年8月,邳庄镇黄林村社会人员非法拦路收费,过路车辆驾驶员拨打110报警无果。当事人郑猛向非法拦路收费者理论,收费者说收费是派出所批准的。郑猛不相信,遂于收费者发生冲突。派出所在处理纠纷中,只有郑猛一人受到制裁,拦路非法收费照旧。
赵中华在担任邳庄派出所指导员期间,办理一位名叫季新路的案件时,从季新路家中收缴一枚据说市面价值8万元的古铜镜。案件移交之后,这枚古铜镜不知所踪。
赵中华办案不公,邳庄镇邵庄村村民邵长奎、官庄村村民王业成等人至今仍在为此上访。
另有证据表明,赵中华存有索贿受贿行为。
四、请求事项
第一,李迪文率众寻衅滋事破坏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企业被迫停产十天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影响很坏,涉嫌构成寻衅滋罪和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罪,必须依法追究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赵中华身为派出所所长,在办案过程中,因徇私情而选择性执法的乱作为,践踏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触犯了相关法纪;拒绝受理报案的不作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首问负责制;明知应该回避而且在当事人明确申请回避的情况下,依旧直接参与并主导案件的办理,违反了相关回避制度的规定。请求台儿庄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李迪文等涉嫌寻衅滋事罪和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罪;责令赵中华停职检查,并立案调查其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问题。
第三,对我们报案月余未能受案立案的责任者予以责任追究,并以此为鉴,强化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警示教育。
第四,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办案。7月30日的报案在上级领导的督促下终于在8月28日由台儿庄分局治安大队受理,但是在没有调查事实和避重就轻的笔录,于2015年9月12日 就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已将复议申请提交。【赵中华和治安大队负责人是仁兄弟,直到现在分管领导还一直为赵中华袒护,我们船厂多次被骚扰,而派出所不予立案是没有依据、违背事实,治安大队也是在纵容赵中华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我们的态度
关于李迪文率众寻衅滋事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以及随后发生的打架互殴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虽然我方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应该由我们承担的责任,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我们都愿依法承当,绝不避让。但是,应当追究对方的刑事与民事责任,必须一并追究,不枉不纵,真正维护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否则,法理不容,天理难容,我们也心有不甘,势必抗争到底,决不罢休!
台儿庄区振兴船厂 郭方民
联系电话:18265219999,13963264153
2015年9月13日
邵长奎、王芳反映情况材料
2015年5月27日受案人:邵长奎、王芳夫妻二人在家人被人无故殴打,导致身体多处损伤,凶手是原邳庄镇邵庄村书记一家人及外来黑恶势力同伙,凶手极其嚣张残忍,最痛心疾首的是官官相护,派出所所长赵中华极力的维护凶手,避重就轻,压警不出,出警不作为,执法不公,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歪曲事实证据,纵容事态发展,现就此事寻求领导、社会和舆论的关注,以此呼唤公平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5年5月27日下午18时许短短1个多小时的时间报了多次警,第一次报警,10余人手持凶器随意殴打妇女,极其恶劣,凶手作案嚣张残暴,派出所人员到达现场,凶手都未离开现场,但出警人员不抓人,不作为,第二次报警,凶手持棍棒等凶器在那里耀威扬威,极其恶劣的恐吓受害人一家,邵猛(原邵庄村书记之子)叫嚷:“照死里打,打死也不怕,我爸在派出所干过,和所长(赵中华)关系很好,打死也没多大事!”邵长磊(原邵庄村书记)为了维护自己儿子的安全下,当时给出警人员说了几句话,然后出警人员就只把邵猛带离了现场,作为执法者需要一个小小的村官同意才能带人,王法何在?请问手持凶器的那么多人为什么都不带走调查,是不是应该都带走了解情况才对,在此中间报警多次,,通话记录显示第一次和最后一次的报警时间达到十几分钟,而且最后一次报警等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到现场,派出所就在邵庄村驻地,从派出所到达案发现场才300米左右,就是因为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出警不作为,助长了犯罪者的嚣张气焰,觉得邵猛说打死人真的没事,才导致第三次群殴受害人,以至于伤势如此严重,派出所纵容事态发展,导致社会危害性极大!
赵中华你说出警后凶手已经离开,你扭曲事实,视频中明确显示执法人员和凶手都在现场,难道这图是假的吗,作为所长不知你作何感受?
派出所位于邵庄村驻地,距离案发地点300左右,多人多次报警,却迟迟不出警,此图是其中一人的报警通话记录!
邳庄派出所所长赵中华碍于社会舆论及压力,案发后第三天,将其中2名外来参与打架的黑恶成员被以“寻衅滋事”罪名拘留,拘留2日对方托人走关系2名凶手就被放了,为什么只拘留2人?其他凶手为什么不处理?主犯难道也不该处理?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进行处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该案寻衅滋事黑恶势力造成受害人多处身体受到损伤,1:头顶骨粉碎性骨折 2:颅内积气 3:头皮裂伤 4:右侧第10肋骨骨折 5:创伤性湿肺 6:多发软组织损伤 7:腿部腰部等多处损伤
当时在场并参加的凶手有6至8人之多。
案件在赵中华的主导下后经调查导致多处那么严重的伤竟是1人所为,如此的包庇其他凶手,让受害者难以接受,难道是在纵容其他凶手继续行凶吗?难道这就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在赵中华的主导下同一个案子分三次处理,错误的“选择性执法”难道你不会寝食难安吗?赵中华身为邳庄派出所的代表人物,无视法律,践踏法律,纵容包庇行凶者,致受害者于水深火热之中,现已引起众多民愤!
在赵中华的主导下现在所有凶手仍都逍遥法外,在其主导下假案,冤案,错案屡见不鲜!!!恳请上级部门重新立案调查,追究凶手刑事责任,追查漏网凶手,希望纪委等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此案。
检举人:邵长奎 联系电话:13969474500
赵村村民雷胜勇反映情况材料
雷胜勇被无故带到邳庄派出所扣押15小时!后来案发之后,赵中华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派教导员和民警去和雷胜勇协商!把扣押雷胜勇的1000元钱退回!又拿2000元作为补尝!
韩塘村村民韩帮雨的情况反映
韩塘村村民韩帮雨案件,之前保护嫌疑人,包庇嫌疑人,直至今天案发,赵中华也正在派人协商,希望能得到受害人谅解!
另外,还有10几个不敢向记者透漏姓名和材料的当地上访民众,记者问他们也是告邳庄派出所所长赵中华的吗?他们点点头。记者问他们反映什么事情?他们就不吭声了,并且相互递眼色,意思是怕记者走漏风声,告诉赵中华,遭受打击报复。记者说你在公安部上访就不怕赵中华吗?有一个男的说,公安部能直接扒了他的狗皮,所以我们是相信政府的,是相信党中央的。记者要他们提供反映情况的材料,他们有的说只准备了一份,有的不愿提供,所以记者无法知道他们的姓名和要反映的情况,只知道他们是来告邳庄派出所所长赵中华的。
中央三令五申,官员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看来赵中华所长肯定是没有按照中央的要求去做了,并且还干了伤害民众,滥用职权,违法办案,谋取利益的事情,所以招致众怨,民愤极大。
记者看完山东民众的的举报信,发现他们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作为一个公民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安警察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然而邵长奎、郭方民、王芳、雷胜勇、韩帮雨等人所反映的问题是在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得不到警察的及时保护和维护,还受到不法侵害和伤害,警察不处罚犯罪嫌疑人或将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是警察的权力但不是社会认知的标准,如果你依法办事,证明权力在为民所用,如果你违法办案,证明权力在以权谋私。凡是不把百姓利益放心上不把群众利益当回事的干部,都是在渎职,都是在试法,在挑战人民群众的容忍底线。更不用说以权谋私执法犯法,从轻发落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这些都是不符合公务员行为准则的,都是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该坚决杜绝和禁止。
郭方民的台儿庄船厂遭受不法侵扰,致使停工停产,损失惨重,不法分子在厂里多次闹事,并且手持凶器,郭方民为维护工厂生产秩序,与不法分子发生打架,应为正义护厂和正当防卫,岂能定性寻衅滋事,到底是李迪文等人在寻衅滋事还是在自己厂里维护秩序的郭方民在寻衅滋事,大家一听都会明白,更何况是经常办案的警察呢?下面是李迪文多次到台儿庄船厂寻衅滋事的视频,我想大家一看就会明白谁在滋事?
记者就台儿庄船厂遭受不法侵扰,派出所不予立案一事咨询了北京清风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告诉记者执法者不作为或者胡作非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 刑事案件 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面是李迪文到郭方勤家闹事滋事的视频,有警察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