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公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Admin 2018-03-29

  中新网海南新闻1月25日电(黄叶华)25日下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四大类法院审判执行业务,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打击拒执犯罪、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网购纠纷案件管辖、房地产交易安全等多个群众关注较高的领域,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及警示意义。

  当中,有昌江县王某书、王某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李某龙等七人抢劫、敲诈勒索案、陵水县林某帅滥伐林木案、海口市潘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龙华区陈某某诉宝瑞通公司、淘宝公司合同纠纷案、黄某某诉某支行银行卡纠纷案、海口市文某某执行异议之诉案等。

  案例1:昌江县王某书、王某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非法牟利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书从同村村民王某渊、王某轩二人手中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QQ账户、IP地址、家庭住址等信息),存放于百度网盘、台式电脑中,并通过群发QQ信息的方式在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俗称“菠菜数据”),从中获利。2016年12月,王某书通过百度网盘将约5GB的公民个人信息免费分享给被告人王某鸿,王某鸿亦通过群发QQ信息的方式在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王某书通过QQ先后五次出售16万条和5.15GB容量硬盘的数据,非法牟利16800元;王某鸿通过QQ先后二次出售14.7万条数据,非法牟利1300元。2017年6月7日,二人在海口市琼山区网吧内被抓获。经昌江县公安局技术侦查与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搜查和检查统计,王某书持有的两个账号网盘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54361307条和52236568条,王某鸿持有的账号网盘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54609543条。

  (二)裁判结果

  王某书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王某鸿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扣押的手机和台式电脑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频发,并且极易诱发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次生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2016年的“徐玉玉”案件便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亦引发全社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共同关注和持续热议。本案中,二被告人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特别巨大,从获取到出售亦价格非常低廉。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泛滥”程度和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本案的重要意义旨在教育广大群众生活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切勿随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也提醒有关职能部门也要进一步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监管水平,预防公民个人信息内部泄露和出售的时间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隐私安全。

  案例2李某龙等七人抢劫、敲诈勒索案

  关键词:碰瓷抢劫敲诈勒索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龙召集陈某威、陈某强、陈某志等人,被告人郭某文召集郭某新、郭某河等人,预谋从广东到海南以“碰瓷”方式作案。之后,上述人员驾驶二手高级轿车,准备了假汽车号牌、刀棍、弹弓、橄榄等作案工具,在海南环岛高速公路、海口市内道路上寻找单人驾车的被害人作为作案目标。在行车过程中,被告人确定作案目标后,以先用弹弓向被害人车辆上打橄榄弹,停车后乘机用砂纸在被害人车辆上擦划的方式制造车辆发生剐蹭的假象,后逼停被害人车辆,不准被害人报警或报保险,强行要求被害人“私了”赔偿其高额修车费用,被害人稍有不从,被告人便持械殴打被害人劫取钱财。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被告人共在海南抢劫作案9起,敲诈勒索9起,非法获取财物价值数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陈某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判处郭某文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陈某威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抢劫罪判处郭某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某财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同时依法没收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和车辆。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开始走入千家万户,犯罪分子的目光也盯上了小汽车车主。本案中,被告人将伪造交通事故“碰瓷”当成发财之道,纠集同乡到海南疯狂作案。在高速公路上作案,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因其作案行为导致发生追尾、翻车等严重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案例3陵水县林某帅滥伐林木案

  关键词:滥伐林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11月,被告人林某帅为种植辣椒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到陵水县黎安镇岭仔村西瓜坡林地砍伐林木。经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调查评估,被伐林地面积为3.2亩,被伐林木树种为木麻黄,总株数为122株,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1.0212立方米。林某帅于2017年3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3月16日,林某帅及其家属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约定由林某帅作为修复赔偿责任人,在黎安镇岭仔村坡竹草处补种2000株木麻黄树苗,修复面积为3.2亩,修复完成后须经林业局验收合格。后林某帅按照协议要求补种了木麻黄树苗。2017年6月27日,经陵水县林业局现场检查验收,补种复绿林地补种保存面积2.2亩,保存率75%,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二)裁判结果

  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林某帅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林某帅在缓刑考验期中期前履行完毕其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三)典型意义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筹,特别是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本案立足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通过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尝试修复性司法,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灵活运用补种复绿、限期修复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及履行方式,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修复性审判执行机制。

  案例4海口市潘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省政协委员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潘某立是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利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80%股权,长期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5年4月27日,海南高院对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药公司)与诚利公司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诚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海药公司人民币3800324.20元。因诚利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药公司于2005年5月1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诚利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如实申报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和财产及银行存款情况。诚利公司接到执行法院的相关执行通知、裁定定文书后,不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不配合法院执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并隐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长达12年时间里无法执行。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对潘某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潘某立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潘某立是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其经营的诚利集团公司曾经是当地的“明星企业”,其本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典范,但其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达12年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名副其实的“老赖”,影响恶劣。本案通过刑事惩罚的手段在社会中树立典型案例,对严惩“老懒”失信背信的违法行为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也对企图逃过法律制裁的“老懒”们予以震慑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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