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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1 2019-05-14
沪教委法〔2017〕2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根据2015年、2016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9号、沪教委法﹝2015﹞4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首批“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名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名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6﹞12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两批“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的规范化管理,构建优质高效的咨政育人平台,为本市教育立法与教育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上海市教委将组织开展“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立法基地”)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5年、2016年两年遴选产生的两批立法基地(见附件1)。
二、验收依据
验收工作以《关于做好“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名单的通知》中的要求为基本依据,即:
(一)制度有规范:能够建立并完善基地建设的各类制度规范,科学确定基地建设方案、任务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年度基地建设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二)建设有保障:高度重视,能够切实明确基地总牵头人和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人,统筹落实一定数量的教育法治研究与实务专业人员;能够确保基地建设与运行必须的资金、场地、设备和辅助人员。
(三)工作有实效:能够严格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委托任务,通过年度考核验收;能够积极自主开展教育法治相关研究与建设,为政府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四)拓展有影响:基地建设项目参与广、受益大,在本校内外、本市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价值,值得持续投入、打造成为立法基地建设工作的品牌。
三、验收程序
立法基地单位填写《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见附件2),提交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对审核通过的立法基地集中开展验收答辩评审会议。
四、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延期”“不合格”三种。
(一)合格:按期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
(二)延期:部分任务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经过努力仍未达到预期成效,致使个别项目无法按时结项。
(三)不合格: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建设过程中存在机制建设迄今仍不完善、未能按期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等重大问题,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严重不真实。
3.基地建设出现重大偏差,不适宜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
五、具体要求
基地建设验收采用材料评审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各立法基地单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一)材料要求:立法基地单位认真、如实填写《验收报告》,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将纸质版《验收报告》(一式八份)寄送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立法基地单位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八份,视频类佐证材料可附电子光盘材料。同时发送各项材料电子版。
(二)答辩要求: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答辩采用PPT汇报的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建设规划与建设方案、各年度工作任务及成果、基地建设创新与亮点、基地建设后续思考与打算等,汇报限时15分钟。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蒋侯玲,联系电话:23116778
联系邮箱:jianghouling@163.com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3316室(邮编:200003)
附件:(下载链接)
1.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基本信息
2.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验收报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