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转设为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的函

Admin 2016-06-02

中国高校之窗

第九章 办学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的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依法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学生资助等各项基本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不断促进办学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充实办学条件,并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各项要求。

第五十四条 学校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校学位证书。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每年公布就业质量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办学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举办者投入、学生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收入及其他专项基金、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有关收入、政府及社会补贴与捐赠等。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载明。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注册资金12,000万元。截至2015年8月31日,学校资产总额725,460,451.83元,净资产517,618,605.33元,负债总额207,841,846.50元,负债率28.65%。

第六十二条 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25%作为预留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出资人)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出资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其中办学结余的界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标准执行);学校举办者(出资人)根据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因素确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学校举办者(出资人)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前,将向社会公布与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学校举办者(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董事会形成决议,并依法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议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示情形之一的,学校举办者(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举办者(出资人)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办学情形的。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合法合规进行: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请学校董事会审批,依法报核准机关核准。章程修订经核准后,学校应重新发布章程。

第七十二条 学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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