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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2019-09-08
为推进宁夏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宁夏区内科技创新创业领域,支持科技型创新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部等部门相关政策,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7〕204号)规定,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国投”)作为宁夏自治区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与宁夏科学技术厅共同发起设立宁夏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现面向全国公开招募基金管理机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投资方向
(一)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类企业;
(二)投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团队或青年科技人才携带科研成果创建或新办的科技企业;
(三)投资各类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内的在孵企业;
(四)投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
(五)投资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支持项目;
(六)投资区内成长类科技创新企业。
二、申请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专业、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内部治理结构良好,有科学完备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管理机构管理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近3年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若股东综合实力强,可适当放宽要求;
(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六)申请机构及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纪录;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申请方案要求
(一)基金在宁夏区内注册,募集规模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投资于宁夏境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且不低于实缴资金的40%;
(二)基金中社会资本不得低于政府基金出资额;
(三)基金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五)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不做第一大股东,且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六)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其中投资期一般不超过4年。存续期满后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需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后方可延期,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10年;
(七)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需按照《宁夏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规定的内容编制申请材料,向宁夏国投基金管理公司递交申请。材料需要正本1份副本9份,正副材料须保持一致。申请机构应先将申请材料word电子版发送至申请邮箱,待内容确定后再提交纸质材料至宁夏国投基金管理公司。
五、其他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申请机构即可向宁夏国投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联系人:韩犇,18995159911,18995159911@189.cn
李威,15349603937,441250795@qq.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8日
宁夏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申请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