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记者”办“假周刊” 《经法周刊》是李鬼
3553 2017-12-07
会员卡最低充值金额必须是200元、包厢最低消费必须达到388元、购买新车必须搭载指定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日常生活中,这种“必须”消费早已成了众多商家的顺口溜,许多消费者对此也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随着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甘肃省也着力强化和完善消费维权的制度体系建设,通过推动《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制定《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等措施深化消费维权制度改革,开始向“必须”消费说不。
会员卡最低充值金额必须200元给消费者“添堵”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记者走访部分消费领域发现,“最低”、“必须”等字眼仍然不绝入耳。商家以此设置消费门槛,给消费者“添堵”。
在兰州市太平洋电影城华联店,记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持该影城会员储值卡办理充值业务。当记者要求给储值卡充值100元时遭工作人员拒绝。“储值卡单次必须充值200元以上,这是公司的规定。”记者提出身上所带现金仅有100元时,这位工作人员让记者去找影城的大堂经理。
在该影城贵宾室,编号为255的一名男性大堂经理告诉记者,必须充值200元是系统故障。“这个故障是修不好的。”这位大堂经理的解释令人费解。当记者要求查看必须充值200元的明文规定时,这名大堂经理以“我们只能口头告诉你”为由拒绝。
记者发现,这张太平洋电影城会员储值卡上也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每次充值必须达到200元。
记者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卡面上没有告知消费者每次充值必须达到200元就属于不合理消费,工商部门将正式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时隔两日,该影城一名严姓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已经上报了有关领导,对系统进行了重新调整,取消必须充值200元的规定。今后将针对观众需要灵活充值。
茶楼包厢设最低消费额 只吃饭不点茶就不提供开水
除了部分商家对会员储值卡设置必须充值最低金额之外,许多餐饮店及茶楼的“口头规定”也让消费者难以接受。
根据群众反映,记者前往兰州甘南路凤栖梧茶楼走访调查。当记者要求在包厢就餐时工作人员告知,大包厢最低消费必须达到388元,小包厢最低消费必须达到158元。记者提出以实际消费为准时遭拒,且工作人员不能向记者提供所谓的“最低消费规定”。
记者同意工作人员要求,欲在大包厢内就餐时,又被工作人员告知:“我们以茶为主,如果您只是吃饭不点茶,我们不提供开水。”“为什么提供不了?”“就是提供不了。”工作人员毫无理由地拒绝。
记者再次妥协,愿意按照工作人员要求餐茶均点,同样再次被告知,即使点了茶,也只能带四个茶杯。“如果需要再加茶杯,每个收费10元。”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除了甘南路店,凤栖梧茶楼其他连锁店也是如此。
随后,该茶楼一位郭姓负责人向记者解释,如果客人坚持要吃饭不喝茶,可以点一壶柠檬水10元,或者白开水也是10元钱。“这是店里的规定,我们也不是写出来或者摆出来的。毕竟是茶楼,如果您人多,点壶茶我们多提供两个茶杯也是可以的。”
记者离开时,这位负责人同意了记者的要求,只吃饭不喝茶是可以的。对此,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工作人员称:“商家不应该设立最低消费。”工作人员承诺将对此事予以登记核实处理。
据了解,去年11月1日,由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等条目,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商家“关门”导致消费者储值卡不能消费蒙受损失
办理储值卡本是为了方便。但也有消费者因为储值卡上余额无法消费而蒙受损失。采访中,兰州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自己还有近一万元钱在兰州某酒店的储值卡里无法消费。
2012年底,王女士在兰州静宁路某酒店办了一张一万元的储值卡。“办卡时,服务员说充值一万送一万,没有有效期,想想确实优惠,我就办了一张。”王女士说。
但王女士没想到,办卡还没多久,这家酒店就关门了。她按卡上的电话联系商家,商家说:“我们和读者大道某饭店是一家,你们可以去那里消费。”然而,王女士去了两次这家饭店后发现,这家饭店也关门了,再联系这两家饭店的人,电话再也无法接通。
王女士被“作废”的卡还不止这一张。2013年,她在兰州民主西路的某酒楼办理的一张4000元的储值卡。但还没吃几次就发现酒店关门装修。“2014年初,酒店方面告诉我说要和另外一个酒店合并,开业后这张卡可以继续用。但新的酒店开业后根本不认我的卡了。再找原来酒店的人,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甘肃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保处处长陈林介绍,像王女士这种消费模式是“先储值后享有”式的服务,其在运行过程中经营者往往采取回避、逃逸、证照变更、店面转移等手段,使消费者蒙受损失,对于王女士的遭遇,工商部门会根据投诉进行核查处理。
采访中记者发现,不仅有些储值卡无法消费致使许多消费者蒙受损失,还有经营者以储值卡享受打折服务为由不给消费者提供消费发票。
甘肃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称,拒开发票、以打折等形式不开发票或给已经使用过的发票都是不允许的,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进行举报,经营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中规定情况,相关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兰州10家汽车4S店销售强制搭售商业保险被“行政约谈”
除了餐饮娱乐市场存在“必须”消费问题外,一些 汽车销售商也借消费者购买新车的机会强制搭售商业保险。记者在兰州市南滨河路部分汽车4S店调查发现,一些汽车经销商以消费者贷款购车为由,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汽车商业险。许多消费者对此只能被动接受,很少投诉维权。
记者将此情况反映给甘肃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去年甘肃省工商局会同保监局已经对兰州10家汽车4S店和经销商搭售商业保险的行为进行了行政约谈,责成10家4S店限期整改,规范经营行为。“如有4S店不规范经营,我们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消费者在4S购买的只是车辆,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在哪儿购买保险和什么样的保险是消费者的自由与权利。”甘肃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说,4S店在消费者买车后,强制消费者在其店内驻店的保险公司购买指定的商业险,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违背了消费者自愿购买的原则。同时,4S店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商业险的行为还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嫌强制消费。
甘肃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陈林呼吁,在4S店购买汽车时,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在任何保险公司购买任何险种,如遇强制保险的行为,消费者可直接拒绝,并向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甘肃多措并举 呼吁消费者向“必须”消费说不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实施一周年,为何不合理消费行为屡禁不止?大部分商家给出了这样的答案:“这是公司规定,我们也没办法”、“包间与大厅相比用餐环境好,每个包间配一个专门的服务人员,这些都需要成本。”……
今年3月15日开始,由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消法》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对《消法》的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更加明确含有哪些内容属于不合理的霸王规定,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作为消费者,遇到“必须”消费的无理要求,应注意什么?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呢?就此问题,甘肃省工商局副局长陈其寿3月1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消费者遭遇‘必须’消费时,要勇于说不,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增强维权意识,无论是否遇到不合理消费现象,都应当主动索取服务单据并妥善保管,以便发生问题时维权。” 陈其寿说,消费者在网购中要注意保存商品介绍信息,购买商品的交易页面,以及售前咨询聊天记录等信息。还要注意保存好与交易相关的合同、说明材料等,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可以保存的资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或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拨打12315或直接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
从陈其寿提供的一份甘肃省12315指挥中心数据上记者看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以来,甘肃省全年共受理消费投诉1492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46万元。“由于指挥中心实行了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2010年至2014年消费投诉呈逐年增长趋势。”陈其寿说。
随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提请省人大列入立法修订计划,目前送审稿已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甘肃省工商局还制定和出台了《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等多项措施多元化解决消费纠纷。“这些工作,都是甘肃向‘必须’消费说不的前奏。”陈其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