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局公布2015年十大打假维权案例

Admin 2016-04-27

市工商局公布2015年十大打假维权案例

没收以次充好 重罚吹嘘假冒

  2015年,市工商局受理消费诉求53793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3.17万元,化解了大量消费矛盾纠纷。抽检各类商品885批次,下架不合格商品货值160余万元。查纠银行业、电信业格式条款10余项,对公用事业领域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调查及整治。还查处了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市工商局昨日公布了一年来十大打假维权案例

  ①燃气灶存缺陷: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ZY-18、JZT-808A的“超人”牌家用台式和嵌入式燃气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依法责令经营者对已销售的同型号燃气灶采取召回措施,对尚未销售的处以货值3倍罚款,并没收不合格商品。

  ②销售假冒产品:家住同一小区的3位消费者投诉,一同购买的“多乐士”墙漆颜色不正,怀疑是假货。经调查并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均为侵犯“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经营者郭某主动向消费者退还购货款2.5万元,并按购货款3倍赔偿了7.5万元,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对郭某处以3万元罚款。

  ③抽奖“打巨折”:消费者在某商场购物时凭着购物票参加了商场抽奖购玉活动,奖项是按原价1折购买店内销售的玉石和翡翠。最终他以2470元购买了一款原价24700元的和田碧玉挂件。消费者找质检机构和有关专家鉴定,认为该玉虽确为和田玉,但不值2000元。经查,该有奖销售活动,折扣利益超过了5000元,属于违法行为。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营者罚款2万元,并通过行政调解,帮助消费者讨回货款。

  ④网店搞限量“秒杀”:消费者举报大连某公司注册的某网店发布不实商品促销信息。经查,该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10时开始,9元抢购店内某款售价280元的玩具,活动不限时。但在活动当天,特价玩具开售半小时,成交72组后即下架停售,属于夸大商品数量,发布虚假促销信息,误导消费者。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9000元罚款。

  ⑤“三包期”重新计算:消费者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在“三包”期内维修两次故障仍未排除,商家为其更换了新机,但使用两天仍出现同一故障,消费者要求退货被拒。经瓦房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依据相关规定,更换新机,“三包期”应重新计算。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还了货款。

  ⑥游泳馆强制消费:多位消费者投诉大连某海水游泳馆利用霸王条款强制消费。经调查,游泳馆重新装修改造后,此前可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需要交一年700元的租箱费才可使用、不能自带饮用水等。该规定属于强制消费者购买服务和商品行为,西岗区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⑦组织团队计酬传销:根据群众举报,市工商局发现经营者张某作为某公司系列产品的地区总代理,采取团队计酬的传销方式销售产品。经过不断“发展培育”,逐渐形成下线团队,张某发展人员35人,违法所得2万元。市工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罚款。

  ⑧化肥含量不达标:大连某肥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欣星田力宝牌掺混肥料总氮含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庄河市市场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万元。

  ⑨销售非法“进口商品”:中山区某眼镜店销售的标注产地为意大利的“MISSONI”品牌镜架和太阳镜,无法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和进货发票。市工商局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没收了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并对经营者处以2.7万元罚款。

  ⑩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海参产品广告,使用了“最高品质”、“最好的海参品种”等绝对化用语。且宣传其产品为“中国驰名商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央视多次报道”、“历届消费者放心品牌”等,均为虚构的内容。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一篇:洛阳打假维权从儿童抓起
下一篇:唐河:开展3.15打假维权宣传“一条街”活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