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布2015年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Admin 2016-05-04

  红网长沙3月14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颂辉 通讯员 沈玲)明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根据长沙市工商局发布的2015年消费投诉举报情况,长沙市工商局12315热线共接待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172153件,占全省总量的58.68%,比去年同期上升9.17%。
  
  除了消费者维权意识有所提升,工商执法人员也在路上。时刻新闻记者带大家看看2015年长沙工商十大打假维权的典型案例。
  
  发现销售不合格电缆 立马查处
  
  刘某从某公司购进该批电缆20卷销售,货值金额9万元。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刘某仓库内的该批电缆进行检查,并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经检测该批电缆为不合格产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此案移交给芙蓉工商分局办理。
  
  2015年4月芙蓉工商分局责令刘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20卷,并处5万元的罚款。
  
  门窗幕墙工程公司使用侵权锚栓
  
  2015年5月,天心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称某公司在幕墙项目中使用假冒某品牌锚栓。经查,该公司从某市场购进价值1.9万元的2000套锚栓用于幕墙项目工程,该批锚栓系假冒某品牌产品。
  
  天心工商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3套侵权锚栓,并处8万元的罚款。
  
  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服装和过期腊肉
  
  接消费者举报,2015年5月岳麓工商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某购物广场经营的服装进行商品质量检测。经检验,该批服装为质量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11347元;另该购物广场于2015年3月购进过期腊肉22.3kg对外销售,涉案金额225.7元。
  
  岳麓工商分局对购物广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12.4元,并处3万元的罚款。
  
  无照经营和虚假宣传
  
  2015年10月,开福工商分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某理发店15分钟消费了38888元的天价理发。经查,简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从事理发经营,并用各种虚假宣传方式要求消费者办理预付款消费卡,涉案金额共计193449.56元,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已退还消费者预付款8万余元。
  
  开福工商分局责令简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2万元的罚款。
  
  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价外加价
  
  2015年3月,雨花工商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在未标明其他费用的情况下,以“金融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的名义向需要贷款服务的消费者收取2500-5000元不等的费用。
  
  从2015年1月至案发日止,共收取上述费用42500元,获利42500元。雨花工商分局责令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4万元的罚款。
  
  浏阳某金行销售侵权黄金首饰
  
  浏阳市工商局于2015年1月接到举报,反映某金行未经许可擅自开设某品牌专卖店并销售假冒商标黄金首饰。
  
  经查,某金行为扩大销量,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对外销售经营额共计69906元,除去税费,当事人从中获利4200元。2014年12月该金行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某品牌黄金首饰12件(个)销售,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尚未销售和获利。浏阳市工商局责令该金行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12件(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6万元的罚款。
  
  无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汽车防冻液
  
  2015年3月,长沙县工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黄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房屋从事防冻液生产销售。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10kg/桶的防冻液的外包装上使用某公司的厂名厂址;在其生产销售的2kg/瓶的防冻液的外包装上使用某公司的厂名,以上两项共计货值金额7.4万元,从中获利1.8万元。
  
  长沙县工商局责令黄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10kg装防冻液640桶、2kg装的防冻液40件,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并处4.2万元的罚款。
  
  木业公司销售不合格木制品板材
  
  2015年2月,望城区工商局对某木业公司销售的某品牌三种规格的板材抽样检测,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该批板材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22375元,当事人销售获利共计197元。
  
  望城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136张库存不合格板材,并处2.26万元的罚款。
  
  宁乡某燃气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
  
  宁乡县工商局对某燃气公司于2014年9月从某公司购进的3吨液化石油气抽样检测,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该批液化石油气为不合格商品。宁乡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处3.5万元的罚款。
  
  物业服务分公司强制进行交易
  
  长沙市工商局高新分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某物业服务公司在消费者不同意缴纳房屋整改期间的半年到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情况下,不向消费者交房、不发放所购房屋的钥匙。
  
  至立案调查止,消费者未向当事人预交半年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当事人尚未取得违法所得。
  
  经查实,当事人具有在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房验房后向其交房、发放新房钥匙的服务职责和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正当权益,但当事人为了减轻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难度并减少工作量,利用在消费者验房后向其交房、发放新房钥匙的服务职责,在未与消费者充分协商约定、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妥善处理与消费者存在是否应当缴纳房屋整改期间物业管理费争议,反而要求消费者预交半年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在消费者不交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拒绝向消费者交房、发放新房钥匙的服务。
  
  高新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0.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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