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梗"的是是非非:抄袭的近亲 侵权认定难

Admin 2019-11-23

  逐字逐句对比可以鉴定抄袭,可如果只有情节、论点、人设相似,表现手法不同,要怎样判定呢?“融梗”就是因此而生的新情况,它到底与抄袭区别在哪儿呢? 

“融梗”的是是非非 

 

制图/李红笛 

  “融梗”,顾名思义,就是融他人的“梗”。它并不是逐字逐句复制,而是通过化用别人作品中的情节、桥段等元素,将“梗”融进自己的作品里。 

  对此,有专家表示,创作时可以合理借鉴他人的创意,但是不能抄袭他人的创作表达,“融”他人原创的故事情节、桥段等表达,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躲不开的“梗” 

  10月25日,电影《少年的你》在全国上映,影片以高考前夕为背景讲述了高中女生陈念遭遇校园霸凌,被一名“小混混”小北暗中保护,两个缺少关爱的人互相抱团取暖的故事。影片上映后,票房一路攀升,收获了如潮的好评。截至11月21日,其票房已突破15亿元。 

  在电影高票房的背后,其原著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则被网友质疑“融梗”东野圭吾的作品,包括《白夜行》《恶意》以及《嫌疑人X的献身》三部。比如《少年的你》中男女主角的关系内核像《白夜行》,而台词“总有一天我们会光明正大走在大街上”,也让人想起剧版《白夜行》中的“只希望和你手牵手在太阳下走路”。 

  面对质疑,《少年的你》原著作者玖月晞回应称,自己从未抄袭,也从未违背一个文字工作者应有的初心、原则和底线。“作品中或许有着共通的思考,但没有任何抄袭融梗。”玖月晞说。 

  记者注意到,同样陷入风波的还有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认为该片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其作品《五维记忆》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影片编剧、导演及出品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此案。 

  对于备受关注的融梗问题,著名学者、原厦门大学教授易中天表达了更为包容的态度。他曾发文表示,除非是个别的天才,很少有作家能够做到绝不借鉴,关键在于笨拙地模仿甚至直接抄袭,还是创造性地用人如己。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蒋胜男认为,虽然思想上的相似很难判断,但表述的相似人人可见,作品是否涉嫌融梗,是否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进行创作,其他人尤其是业内人士很容易会看出来。作品中有一两处前人的痕迹,可以算作是向前人致敬,但如果作品是频频向前人脱帽致敬,那就不妥当了。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表示,有些网络作者追求所谓的“日更”,追求创作内容的高频率更新和产出,为了留住读者,就需要有好的卖点不断涌现,而这必须要依赖于好的创意,因此“融”他人好的创意或故事结构的情况就会出现。 

  “融梗是相当普遍的行为,特别是在网络文学领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以市面上的玄幻类小说举例说,很多小说的故事情节差不多,不同的只是“组合方式”,这就是现今网络文学的“生态”。借助互联网,有些文字、情节或者所谓的“梗”,甚至会被录入到数据库,以便于后续的创作使用,因此“撞梗”的情况必然会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新明也坦言,很多作品或多或少都会化用他人的东西,作品融梗的情况比较常见,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别。作品化用的“梗”可大可小,比如可能是一个笑点、一种构图、一种情景或者一种叙事。 

  抄袭的近亲 

  提到“融梗”,不少人会想到“洗稿”。对此,受访专家强调,两者并不相同,所谓“洗稿”是指把别人的原创文章拿来,改头换面,包装成自己写的文章而不被别人发现。而“融梗”则比“洗稿”更高级,它借鉴的是情节、故事演进的逻辑或者线索的安排,复制的是创意和智慧。从字面意义上看,融梗比洗稿更加正面,看起来距离“创造”仅有一步之遥。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创作表达,但不保护思想。“创作时可以合理借鉴他人的创意,但是不能抄袭他人的创作表达。”王军表示,如果融梗是对他人原创的创作表达进行抄袭,比如抄袭他人原创的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桥段以及情节等,就会构成侵权。其中,最直接的是会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能会构成对他人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权利的侵犯。 

  “故事桥段、情节模式是作者基于特定的素材选择、事件设计、任务安排、逻辑推演搭建而成,融入了作者的独创智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针对融梗是否构成抄袭的问题,徐新明认为,还是需要进行个案讨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行专业的判断。 

  张力也表达了类似看法。他说,融梗过度可能会发展成为抄袭,进而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不过,融梗区别于抄袭,对于有争议的相似部分,有多少是属于公有认知,又有多少是抄袭别人有独创性的部分,不能仅凭直觉下定论,都需要进行专业判断。 

  “融梗”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与抄袭存在明显区别。王军解释说,因融梗产生的纠纷,当事人维权依然要指向特定的著作权权利,比如侵犯署名权、改编权等。 

  在曾轰动一时的“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中,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正等的《宫锁连城》侵犯了琼瑶《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认定其人物关系及情节来源于《梅花烙》,令其停止传播,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于正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数名志愿者、作家及编剧发起维权行动,认为小说《锦绣未央》涉嫌大量抄袭现有文学作品中的语句和情节,最终11名作家将《锦绣未央》原著作者告到法院。今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停止《锦绣未央》作品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并合计赔偿60.4万元。 

  侵权认定难 

  虽然上述两起著作权侵权案均以原告顺利维权告终,但不少著作权人遭遇类似情况后想要顺利维权并不容易。 

  “维权难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维权主体的原因、侵权比对专业性强的原因以及司法认定标准与一般公众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等。”王军以自己曾代理的“琼瑶诉于正”案举例说,当时在琼瑶自己整理的材料中,提到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达到110余处,起诉时律师凝练为了21处,最终法院就情节部分是认定存在9处侵权,明显法律认定侵权的标准要高于公众的认定标准。 

  在张力看来,原创作者被融梗后之所以维权难,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法律很难在融梗与抄袭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定界线。”他表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与平台、用户等认知上的“抄袭”不同。随着著作权法的发展,对于抄袭侵权的判断标准逐步从模糊抽象走向了精确具体,这样也会导致其不能囊括进所有的新情况,例如融梗问题。 

  此外,有些平台或者出版社是依靠量产而不是艺术性、原创性来盈利的,如果管理过严可能会使作者产量萎缩,平台的流量也会随之下降,因此他们很难有动力去彻底治理融梗乱象。 

  “我们对于洗稿、拷贝和抄袭很容易能鉴别,但是情节的相似是不容易鉴定的,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其实是相对滞后的。”蒋胜男说。 

  原著小说与改编影片的关系如何?原著侵权的“连坐”影片是否有理?对此,受访专家表示,影片是原著小说的改编作品或者是延伸作品。从法律上看,原著小说存在侵权争议的,并不一定会“连坐”到影片,它们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作品,原著小说侵权并不必然导致影片侵权。对于原著小说确已查实侵权的部分,在影片中并没有影像情节和视听呈现的,影片就不会构成侵权。 

  记者注意到,在《少年的你》原著小说“融梗”风波中,网上曾出现对电影主演易烊千玺的质疑。对此,作家匪我思存发文表示,原著涉嫌抄袭不应该被黑子以此为理由攻击演员,更不应该成为演员演艺生涯中的黑点,哪怕原著是污泥,演员仍旧开出最洁白芬芳的花,这是一种卓越的能力。 

  有受访专家表达了类似看法。“演员在影片中担任角色,出现作品侵权争议的话,从法律上来看,与他们没有太大的关系。”王军说,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与作品和影片有关的权利人,也就是原著小说作者、剧本的编剧以及影视作品的制片单位需要承担责任。 

  张力则认为,从参与利益分配的视角来看,演员靠作品名利双收,如果以作品融梗或者抄袭为前提,演员出演剧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在认定演员相关责任的过程中,必须要谨慎评价,要探究演员及经纪人团队是否有接触原作,是否对编剧的剧本抄袭而知情或者应当知情。 

  瓷器活得需金刚钻 

  针对融梗面临的侵权认定难问题,张力认为,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规范的政令性文件。比如对抄袭等的判定要件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规定接触性要件(即被告与原作有充分接触的可能性)、实质性要件(即有关情节逻辑等的相似度),并辅之以“受众感受度”的评价办法,综合全面地去判定事实。 

  同时,要引入新技术手段判定侵权,使其趋于正规化、制度化。可以大范围引入“调色板”(指通过制作表格,标出两部作品的相似部分)等方式对作品是否侵权进行判定。以科学技术辅助法律来应对挑战,而不是完全依靠人进行判定。 

  针对融梗,当前没有权威的在线甄别机构,司法实践的发展显然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步伐与节奏。对此,受访专家认为,可以考虑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专家辅助人。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可以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契合行业特点和创作规律。 

  “融梗作品确实会伤害原创,打击原创作者的积极性。”徐新明表示,融梗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个案认定,但不构成侵权不等于在道义上是正当的。从鼓励文化创新、服务社会公众的立场出发,应尽可能避免“融梗”现象的发生。“文学创意(故事核)最值钱,作者如果要想对此进行保护,可以形成1000字以上的文字作品,去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版权登记,让自己成为在先的权利人,以便后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军建议。 

  当前,仅依靠法律的手段难以实现对作者权益的保护。受访专家认为,反抄袭工作非常复杂,既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坐视不理,只有联合作家行业、编剧行业、法律行业一起行动起来,才能取得一定的成效。“文化行业的从业者也要加强自律,创作者不是文化商人,看到的不应该仅是利益,更要注重声誉。”蒋胜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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