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税费“减负”

Admin 2016-05-27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自5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而营改增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要数个人二手房交易了。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之前人们非常担心的“加税”问题并未发生,相反,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较原营业税有所减少。且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还可以免征增值税。

把本次改革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在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地税局的墙上,记者看到了一份地税局出具的具体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税款征收的说明,地税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仅就地方代为征收的增值税与原营业税比较而言,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一降二调三不变”。

一降,即降税负;二调,即发票和申报纳税的调整;三不变,即优惠政策不变、征收流程不变、纳税地点不变。地税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改革成效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把结构性减税措施落到实处,以政府收入做“减法”换取企业效益做“加法”、市场活力做“乘法”。营改增后,对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的,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征收率减按1.5%。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不同,流转环节税收负担大约下降了4.76个百分点。

计税有依据

记者从国税局了解到,营改增后,对于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实行“地税局预缴-国税局申报”模式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直接在地税办理缴纳增值税。

通俗的讲,“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按照何种计税方法,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的,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的,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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