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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兰与周冠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4-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导读:于兰与周冠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7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于兰,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囯...
于兰与周冠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7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于兰,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囯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冠池,男,1974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佟兴。
上诉人于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8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辛荣
代理审判员朱文君
代理审判员夏根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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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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