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新政给汽车产业带来三大变化

Admin 2019-02-11

   2018年,是我国汽车产业实现转型的关键一年:自主品牌汽车竞争力不断提升、新造车势力由量变到质变、汽车出口增长明显……就在12月,2018年行将结束的时候,我国接连出台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项重大政策。《办法》和《规定》会给我国汽车产业带来哪些变化?

 

  简化准入流程 核准改为备案

 

  根据《办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这条规定简化了以往过于细分的19类生产企业和产品,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为了方便企业申请,《办法》还提出推行企业集团管理,进一步简化流程。

 

  《规定》出台之前,我国汽车行业实行的是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根据《规定》,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中央核准机制,调整为地方备案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的解读,汽车投资项目由中央下放地方,从核准转为备案,并不意味着准入标准降低。相反,《规定》本质上是要通过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限制,将落后企业和产能拦在门外。

 

  抑制盲目扩张 提高企业门槛

 

  近几年,全国各地汽车生产企业遍地开花,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办法》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信部提交有关材料。这表明管理部门将加强生产管理,防止盲目的异地扩张建厂,实现稳定的生产经营。

 

  而根据《规定》,严禁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如果现有汽车企业要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应符合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等条件。

 

  《规定》提高了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对于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需满足三个条件: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主要法人股东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鼓励新技术创新 促进新模式应用

 

  无人驾驶和智能网联技术是汽车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将广泛应用在汽车上。《办法》提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是近年来兴起的方式。这种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受到投资者的肯定。《办法》提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汽车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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