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印发《规定》 为实名举报提供保护

Admin 2016-05-05

  央广网北京4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实名举报,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去举报。毫无疑问,有人因为存在种种顾虑,发现问题而不敢举报,即使敢于实名举报的,也会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

  就在昨天(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实名举报之后,如何保障举报人及其家人的安全?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穿小鞋”算不算打击报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能获得多少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对《规定》中的焦点问题一一回应。

  焦点一: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如何落实保密措施?

  《规定》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最高检检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提示记者注意,《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八条保密措施。

  万春指出,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不暴露举报人真实的面目和真实声音的措施,这样的话能够解除举报人举报的后顾之忧。

  在后期奖励环节,《规定》强调,检察院在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情况时,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焦点二:哪些行为属于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

  《规定》明确,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春指出,比如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这四种属于显性报复。

  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这些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万春分析,这类报复由于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往往难以认定。比如对举报人进行解聘、下岗、辞退,或者在职务晋升、奖金发放、评级考核等方面进行种种刁难,比如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这些行为对举报人和近亲属实际造成了危害,我们把它列举为打击报复行为。

  焦点三:举报人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检察机关如何进行保护?

  万春表示,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焦点四:举报会获得多高的奖励?

  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规定》明确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万春表示,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对于举报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检批准,可以不受这个数额的限制。

  《规定》还对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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