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李自成外号“闯王” 多名公职人员实名举报
2532 2016-05-30
原标题:实名举报,谁来保护我的安全(解读)
3档层次对举报人进行适度奖励
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规定》对进一步做好奖励工作进行了明确。
《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基本条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此外,规定还提出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举报积极性,《规定》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规定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批准可以在2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规定》还进一步强化了对保护、奖励工作的监督,,明确了在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规定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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