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名举报华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的举报信
3366 2016-05-19
3月2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一封署名顾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的联名举报信转到江苏省启东市纪委。下村找举报人谈话,才知道顾某某、陆某某、王某某3人早已去世,举报者另有其人。
被举报者最终受到了惩处,可举报者为何要“盗用”去世者来“实名举报”呢?!只缘“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报复滚滚来”。
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以及公众参与法律监督途径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但如影随行的是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身体打击报复或谣言等变相打击报复;危害大,而且隐蔽的是“隐性打击报复”: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被举报者不倒,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义,对举报人做出职务任命上的“调”、“降”、“停”、“撤”决定,或者对其提拔实施“关”、“卡”、“压”等决定。
有这样一个实例,举报人李某将某村干部滥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并予以私分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以署名信件向市级纪检、检察机关反映,要求派人查处。然而,由于李某所举报的问题涉及到该乡驻村领导,所以信件很快被泄密。李某自然未逃脱被打击、报复的厄运。
启东市的去世“署名者”,无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自保措施。行政机关、纪检部门都有相关规定,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被检举、控告人。但事实上,反映哪一级、哪一个人的问题,在解决的时候还是被返回到这一级机关甚至个人头上。近几年,由于强调实名举报,层层转办过程中,泄密甚至遗失事件时有发生。
法律专家建议设立“举报法”,以应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希望通过法律形式来保护举报人的利益,鼓励全社会、各阶层积极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
笔者也是一位行政执法人员,粗浅认为:纪检监察、检察反贪等专业反腐机构应进一步加大信访举报核查力度,借鉴古代“巡按”制度,提高信访举报办理水平;同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鼓励更多的群众来提供贪污腐败及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参与到反腐的艰巨而长期斗争之中,进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死去元知万事空,但悲举报没成功”,唯愿再也不要出现去世的“署名者”!
实名举报任重道远!
作者: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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