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临漳县启动打假维权保民生专项整治行动
3066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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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通报2015年度工商机关打假维权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最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2015年,全市工商部门加大市场秩序整顿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放心、安全、愉快的市场消费环境,现将2015年度工商机关打假维权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
2015年8月24日,桓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走访中发现,本辖区内某商店库房内具有“心相印”品牌标识的6箱手帕纸疑似侵权商品,后经生产厂商——抚顺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认定确为假冒侵权商品。
桓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没收侵权商品,并依法对经销侵权商品的商店实施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处罚。
案例2:
2015年4月10日,桓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桓仁县四河村有一山东籍团伙,向周围村民兜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资产品,并将货物存储在当地村民家中。4月15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村民家的库房进行检查,发现“壳牌”齿轮油和“统一”牌柴油机机油若干桶,经鉴定为假冒商品,侵犯了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桓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销商实施没收侵犯“统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4箱齿轮油和9箱柴油机机油,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
案例3:
2015年3月18日,在省工商局开展的“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专项整治”行动中,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加油站被抽检的油品,其中的-20#普通柴油经承德成品油质量检验站检测,,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要求,市工商局随即委托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5月18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并未提出复检要求。6月3日,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成品油行为实施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6462.4元。
案例4:
2015年5月,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走访中发现,南芬区某施工现场用于住宅楼外墙的保温苯板疑似不合格产品,后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该局随即向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并未提出复检要求。
工商机关认为该经营者销售的不合格苯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对该经营者实施了30000元的罚款处罚。
案例5:
2015年2月13日,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走访中发现,我市某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在卧龙地区的仓库中,尚待销售的16箱“爆竹王”鞭炮、10箱“王牌鞭炮”、3箱“摩术弹”均已超过产品的保质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机关对该公司实施了没收违法销售产品,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超市销售的啤酒存在外包装和名称与“青岛啤酒”相似的情况。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啤酒瓶颈处有“青岛啤酒”的注册商标,包装上也与“青岛啤酒”相近似,易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购买的是青岛啤酒,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没收并销毁违法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7:
2015年7月22日,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辖区内消费者张某投诉,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售后服务中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该局于7月24日正式对消费者反应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检查,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从2013年9月开始,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在保养、维修车辆过程中使用不足整瓶的机油,却以整瓶机油的价款对消费者进行费用结算。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将剩余的机油回收、拼装后重新销售以及汽车配件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汽车服务公司实施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4950元,处以40000元罚款处罚。
案例8:
沈阳本源养生健康中心从2015年2月起,持续在本溪广播电视台评书故事台的《本源养生》栏目中,宣称“聚气宝”多太软胶囊保健品具有专治一体多病、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根据《广告法》第十九条,关于“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发布保健品广告的行为。
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
2015年4月7日,市工商局接到上级转办案件。明山区百草益寿百货超市存在没有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制作牌匾的情况。经查明,百草益寿百货超市将超市名称组成形式为“百货超市”虚假表示为“中药房”,并制作成“百草益寿中药房”牌匾悬挂于店面,易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将其销售的保健食品误认为有医药效果。
市工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不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行政处罚。
本溪日报记者 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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