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民间维权打假走过二十年历程

Admin 2016-05-23

3·15民间维权打假走过二十年历程

| 打印

导读: 职业打假人张晓红、邢志红分析认为,购假索赔是因被侵权而索赔,是维权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职业打假人王海建议,消费者维权打假要理性、建设性、坚持原则,依法维权,即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法制网记者蔡岩红

什么是3·15打假,如何依法打假维权,划清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使3·15打假更好地纳入法治轨道,12月5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共同举办“依法维权创新共治”暨第二届3·15打假论坛,与会者各抒己见给出了诸多建议。

惩罚性赔偿是3·15打假核心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至今,3·15打假走过20年历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河山会长在回顾这段历程时总结了3·15打假的涵义,认为3·15打假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它的核心源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所谓3·15打假,是相对官方打假而言,它包括消费者受欺诈打假索赔、消费者“业余”疑假买假打假索赔、民间职业打假索赔、商标权人打假索赔、公民、法人向国家打假部门举报、媒体曝光假冒、社会组织支持民间打假等3·15打假维权。

中国3·15打假的核心部分是3·15打假索赔。3·15打假索赔的赔,乃指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具有制裁性,构成3·15打假索赔。非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民事赔偿,没有制裁性,不构成3·15打假索赔。

个人打假者是依法维权的卫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和宣传,催生了公民个人打假的兴起。

中国消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在总结了20年来公民个人依法购假打假社会实践时认为,消费者的维权打假可以促使经营者真正依法经营,使生产者、销售者真正按照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如,当王海在天津对无入网证的无绳电话机提起诉讼时,当众多个人打假者纷纷出击“菌必治”时,所到之处,同类伪劣产品一时销声匿迹。以刘殿林为首的北方狼职业打假团队,从最初流通领域的购假索赔,到接受国内外企业委托,打击造假工厂为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他们曾配合烟草专卖局将多个藏匿在山洞里的假烟生产厂捣毁;在粤东地区他们打击假药,配合公安打掉了诸多假药生产窝点。

而消费者对假冒伪劣深恶痛绝,绝不会被收买,在监督产品质量、抵制假冒伪劣上是最坚决最彻底的。因此,消费者不仅是与假冒伪劣作斗争最强大的力量,也是最可靠、最有效的力量。特别是个人打假者的示范作用,可以激励和鼓舞广大消费者都参与到抵制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的斗争中,从而形成打假维权的天罗地网。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的感受是,维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中国企业每年因失信造成经济损失6000亿,而民间打假可大大降低国家运行成本,民间打假的优点在于令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逐步具有不可避免性。职业打假利国利民利己,千千万万个公民打假,将重塑中国制造。

划清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界限

近年来,一些人对民间打假人存在偏见、低毁,打击民间打假人事例时有发生;也有个别人打假索赔漫天要价,维权过度。对此,河山提出,要把3·15打假更好地纳入法制轨道,要认识到3·15打假索赔是消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的初衷,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明确。3·15打假人是消法培育的“啄木鸟”。低毁、打击3·15打假人是错误的、违法的。

“同时,3·15打假离不开工商质检等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官方的支持,3·15打假索赔乃一句空话。”河山说。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打假的主力军,3·15打假是游击队。官方打假与3·15打假融洽协力,携手并进,打一场人民战争,才能把造假售假消灭光。李学寅认为,双方如果能形成联动机制,必会相辅相成,形成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力。

“3·15打假索赔必须依法理性索赔。”河山强调说,消法规定三倍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偿,因此,3·15打假要理性索赔,要依法按规定数额索赔,这是一条法律线,不可逾越,不能动辄索要几百万元,漫天要价,漠视法律规定的限度天价索赔会导致维权过当。此外,要划清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但不能把超过法律规定数额的天价索赔等同于敲诈勒索。

职业打假人张晓红、邢志红分析认为,购假索赔是因被侵权而索赔,是维权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购假索赔是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经营者提出的赔偿要求,是消法、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是因被侵权而索赔,是维权行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而经营者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在先,因此购假索赔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索赔皆事出有因,于法有据,不属于非法占有。至于天价索赔,只是“维权过度”问题,法律没有规定达到某一数额就是犯罪,属于法无禁止不为罪。

职业打假人王海建议,消费者维权打假要理性、建设性、坚持原则,依法维权,即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与会的诸多职业打假人希望,工商、食药、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保护消费者购假索赔行为,为消费者打击假冒伪劣,净化消费市场,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健康良性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司法环境。

( 编辑: 小娜 )

上一篇:互联网+时代的打假 让假无处可逃
下一篇:旺旺集团专程赴郯城致谢跨区域打假维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