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事实真相需要信息“有机运动”
3472 2016-05-26
薛宝生
相对于事实真相而言,谣言最终难以说服人。但由于谣言是利用短信、微信、邮件等各种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而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竟然让人常常信其有,不信其无。这给谣言制造者、传播者提供了一定的市场。于是,谣言禁而不绝。
所谓的谣言,就是没有真假之分,没有证实的信息。明代文学家、戏曲家冯梦龙在《东周列国志》(第一回)中写道:“凡街市无根之语,谓之谣言。上天儆戒人君,命荧惑星化为小儿,造作谣言,使群儿习之,谓之童谣。小则寓一人之吉凶,大则系国家之兴败。荧惑星,是以色红。今日亡国之谣,乃天所以儆王也。”由此可见,谣言之坏,,须当提防和制止。
制造和传播谣言,是违反犯罪行为。而我国的法律早就有明确的界定,同时也规定了如何依法惩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谣言下的定义是,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刑法》对谣言所下的定义,则更进一步地说明了“捏造虚假事实”,或“虚构”情况,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是谣言。
根据我国法律,对制造、传播谣言者的处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是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三是承担刑事责任。这三个方面,都是依法严惩制造谣言、传播谣言行为的铁拳,可谓毫不留情。
然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依然有人不吸取教训,继续以各种方式和渠道挖空心思地制造谣言,传播谣言,以此去危害网络、危害他人、危害社会。8月2日,新华网在报道中说,为什么有些事情真相还“没出门”,谣言已经“传千里”?为什么很多谣言A网站辟谣B网站传、这个月辟谣下个月重来?
如此直击问题要害的尖锐发问,折射出谣言的严重性、顽固性和危害性不可忽视。这让我们增加了几分警惕,对于识别、抵制、遏止谣言,增强鉴别性、免疫力和抵抗力,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帮助。
搜狐新闻中心总监吴晨光,曾将谣言划分成常识类、时政类、图片类、事件类四大类,每一类都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入木三分。该网络媒体新闻中心于2012年6月创办的“谣言终结者”栏目,发挥出了很好的“过滤”作用。仅一年多来,这个栏目就“粉碎”了近300条谣言,其措施得力、行动得力、效果明显。
比如:今年4月20日8时02分,四川雅安市芦山县突发7.0级大地震,受灾人口多达152万,受灾面积高达12500平方公里。中国地震局网站当时发布的消息称,截至同月24日14时30分,此次地震共计造成196人死亡,失踪21人,11470人受伤。
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在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明确以救人为首要任务。四川省也在第一时间启动一级应急程序,军区部队紧急出动2000人赶往芦山,两架直升机当即起飞。亿万国人发扬血浓于水的大爱精神,伸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巨大双手,汇集成抗震救灾的强大力量。雅安挺住,庐山不屈,灾区人民终于赢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
可就是在紧张的抗震救灾向前推进之时,不知在何处冒出来装明白的人,竟然出现诸如“5年前有人预测到雅安地震”、“198名俄罗斯救援人员赴灾区”等谣言,一时间弄得很多人大发议论,说三道四,中毒不浅。
像这样的谣言,遇到了搜狐新闻中心“谣言终结者”,很快就被亮出的事实真相所“粉碎”,“5年前预测雅安地震”论、“198名俄罗斯救援人员赴灾区”的不实说,统统一击就破。在事实真相面前,人们终于恍然大悟,谣言顿时没了市场。
事实再一次地说明,谣言可恨,谣言造成的不良后果可怕。但谣言制造者、传播者最怕事实真相的出现,最怕“谣言终结者”出手,最怕我国法律亮剑。总之,遏止谣言,必须事实真相和法律严惩同跟上。但愿更多的“谣言终结者”和法律行动发力,不断“粉碎”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