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建名城地理信息系统 专项资金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Admin 2017-08-28

日前,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强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我市将突出保护重点,分步骤、科学有序地开展昆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管理工作。

定性:普查历史文化资源

《意见》明确,要加快推进市域范围内的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历史村镇、地段、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全面普查工作,掌握其数量、分布、特征、保护现状等基本情况,强化昆明历史文化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加快推进保护对象的法定化,对具备条件的村镇、地段、建筑所在地的辖区政府应按法定程序,尽快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村镇、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将其纳入法定保护名录。

具体包括:在主城探索对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和街巷空间格局、山水形胜的保护研究和试点工作;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在全市范围内,力争3年时间,尽快完成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村镇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第三批历史建筑的确定工作;批准的辖区政府应在批准一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审;应采取政府引导,有序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改善环境;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利用,加快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历史环境的整治工作;开展工业遗产建筑调查研究,推进旧厂房的改造利用,提升老工业区活力。

保护:分类、科学制定保护对策

《意见》要求,应根据我市历史文化遗存情况,突出保护重点,并根据不同保护类型,科学制定保护对策。

重要历史文化街区应加快保护活化与管理。文明街,晋城上、下西街历史文化街区,翠湖周边历史地段等重要历史片区进行集中设计实施,在保证实施品质的同时加快推进。进一步强化历史文化街区的文化属性,鼓励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为主的业态提升,研究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管理的制度。

塑造文化主题明确具有串联作用的系列遗产群。以翠湖为中心,以云南陆军讲武堂、西南联大旧址、宝云龙泉西南联大遗存、抗战文化遗迹、滇越铁路、近代名人故(旧)居等为重点,加强近代昆明文化主题的相关遗产群的保护展示与利用工作。提出环滇池大文化景观的提升战略,结合滇池生态修复,文化旅游的工作,通过深入严谨研究,打造一批文化展示项目,科学复原重点文化地标。以明清古道、驿道和儒学文化为线索,串联空港、嵩明、曲靖等滇中区县的相关遗存,进行系统性的价值挖掘,展示利用与宣传。

历史城区要在深入研究基础上,通过科学复建,城市设计,景观与夜景照明,塑造原有格局要素,彰显古城格局。明确古城内及相关地段的高度控制要求,并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具有时代特点的建筑创作应鼓励。组建专家库形成重点项目审查的长效机制,设立奖项,定期评选传承文化并具有时代特点的优秀昆明新建筑与规划大师,设计大师。号召社会公众关注昆明具有文化特征的新建筑创作,形成社会氛围。

规划:建立名城地理信息系统

《意见》认为,应当加快推动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将规划管理的要求纳入保护规划中,切实提升保护规划编制水平,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同时按规划严格实施保护。在保护规划编制和修改中,动态的吸纳新的保护对象,通过保护规划的法定化,确立保护规划中保护对象的法定保护地位。

要有序推进昆明历史文化名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完成历史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采集,建立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库,提高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管理水平。在我市已建成市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各县(市)、区和管委会的系统接口,补充完善各县(市)区和管委会的历史文化资源,逐步实现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地理信息系统的全覆盖以及资源共享。

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制度保障,完善监管体系,对日常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实现真正的保护规划落实。建立保护工作定期通报和重大事件限时上报的制度。

政策:控制与鼓励并举

要积极探索控制与鼓励并举的遗产保护利用的公共政策研究,尽快建立兼顾遗产保护与民生改善、鼓励公私合作的遗产保护公共政策。通过实施积极的遗产保护公共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通过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与鼓励措施,改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的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到历史遗产保护的政策制定、保护规划方案确立、保护规划方案实施的全过程,使公众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力量,并积极支持参与保护工作。

机制: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意见》明确,在市、县(区)两级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遗产保护日常管理机构,实现保护规划与日常管理机制的有效衔接。成立专门的“名城保护委员会”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名城保护的重大方向和策略、审查与名城保护相关的重要规划设计,协调和监督与名城保护相关的建设项目;尽快建立“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村镇(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的认定、调整和撤销等相关事项的评审,为政府和保护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各级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保护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保障。要加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名城的保护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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