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要求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Admin 2018-02-02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棚户区改造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保护。对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精心做好保护工作。

  二是认真做好调查认定。棚户区改造范围确定后,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先期对棚改范围内所有建筑进行全面调查。针对不同情况可确定为原址保护、修缮改建、迁移重建,要制定专项方案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是建立完整技术档案。已确定的历史建筑,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行登记造册,建立完整档案。、   

  四是切实执行保护规划。棚户区改造范围含有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的棚改项目,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五是尽量实施原址保护。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点要做到尽可能原址保护、不拆少搬。

  六是严格规范修缮要求。对确定为修缮改建的历史建筑,所改建、修缮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用途等,应当保护原有风貌特色,保持原有传统格局,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

  七是精心做好迁建工作。经批准实行迁移重建异地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整体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配合文物部门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拆除搬迁过程中的清点、核对和保管工作,确保完整恢复原貌。

  八是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棚改建设过程中要加大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整治力度,限时拆除历史建筑周边临时建筑和违章搭建。

  九是正确处理改造和保护关系。坚持保护、发展与疏解相结合,努力做好棚户区改造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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