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同嘉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商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来德金进出口有限公司、谭康和上诉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黄炜,被

Admin 2018-02-0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辖终114号

杭州同嘉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商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来德金进出口有限公司、谭康:

本院受理你和上诉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黄炜,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原审被告上海同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梁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民辖终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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