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二手房交易相關計稅依據

Admin 2016-04-27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日聯合發文明確,營改增後,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産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日下發《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産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通知對營改增後的以下事項作出了明確:

——計徵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房産出租的,計徵房産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産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免徵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在計徵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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