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卖家反价,“宁可毁约也不卖”房子,佛山市民邱某就遇到了这一情况,邱某本欲花170余万元买汪某的房子,没想到汪某反价不卖了。为此,邱某便将其诉诸禅城法院。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卖家汪某不准毁约,维护了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
案件: 房贷办好了 卖家却不卖了 去年1月1日,邱某(乙方)与汪某(甲方)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汪某将佛山某小区2401、2402两套共计132平方米的房产,以171万多元价格卖给邱某。汪某则付清卖房前的所有费用。邱某先给5万元定金给汪某,收到定金后不可以将房子卖给别人,否则需双倍金额10万元赔给邱某,邱某如果反悔不买,汪某不用退还邱某给的定金。
邱某表示,因汪某的房产证尚在办理之中,故双方约定等房产证办出之后,再行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3月22日,汪某的房产证已经办好,于是邱某(乙方)与汪某(甲方)分别就涉案两套房产签订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除了约定双方按揭的付款方式外,还约定汪某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当汪某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汪某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邱某。
签订合同后,邱某分五次向汪某支付合计68万元。去年4月24日,邱某取得了银行的《同意贷款通知书》。
去年5月2日,汪某告知邱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邱某提出一定要房子,汪某则表示反价,当邱某问:之前合同是没有效了吗?”汪某答复:“我毁约。”
卖家:合同约定中途不卖可随时解除
随后,邱某便将汪某诉诸禅城法院,请求判令汪某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佛山某小区2401房、2402房过户至邱某名下。
庭审中,汪某则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如卖方决定中途不卖房产,则合同即告解除,故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自己无须继续履行合同将讼争房产过户给邱某。
判决:违约却不承担责任 不合常理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去年3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六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纵观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却并未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显然不合常理,应当认定双方在该份合同中对第六条违约责任并未进行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思,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亦不应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汪某不得据此主张合同解除。
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邱某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并取得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汪某在邱某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中途决定不卖,构成违约。本案中,邱某作为守约一方,要求违约方也即汪某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禅城法院依法判令汪某协助邱某将位于佛山某小区2401房、2402房变更登记至邱某名下;邱某向汪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