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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 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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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局长聂玉国就《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河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7月7日,本报记者就该《办法》出台的意义、适用范围等百姓关心的问题,对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局长聂玉国进行了专访。
记者:出台本《办法》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聂玉国: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减少房屋租赁
纠纷,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记者:本《办法》的规定所适用范围是什么?
聂玉国: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办法》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房屋出租,也包括集体土地和城中村房屋出租,在此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行为都应当遵守
本《办法》的规定。
记者:《办法》中规定哪些房屋是不得出租的?
聂玉国:首先出租的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本《办法》中规定有5种情况房屋是不得对外出租的: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4.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5.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此外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
后出租。另外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这是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是不能够出租的,否则会给当事人双方带来很大的隐患。
记者:群众手里有房需要对外出租时,首先要做的是什么?
聂玉国:这个问题问的很好。一般的老百姓有房对外出租时,可能会签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可能仅是口头的协议,这样做非常不规范,可能会发生租赁纠纷,造成很大的风险,不利于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建议
群众出租房屋时应当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然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由租赁当事人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由我局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记者:如果出租房屋不登记备案会有什么后果呢?
聂玉国:根据《办法》的规定如果不履行登记备案的义务的,我局会责令其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
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当然,我们执法部门罚款不是目的,会根据出租人违法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来具体裁量处罚的尺度。我们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鼓励并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以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记者:《办法》施行以后,怎样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呢?
聂玉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在
市政府领导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合管理机制;公安、税务、工商、规划、消防、卫监等单位加强横向管理,充分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优势,积极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做到社会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市房产管理局会建立房屋租赁巡视制度,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阶层的力量,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培育和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市场,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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