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出租房改造更具人文关怀
3097 2016-05-30
2016-04-18 来源: 江南都市报
4月17日,记者获悉,新余市日前出台房屋租赁新规定,新规定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房30天内需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等内容。
新规定要求,房屋出租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者租赁房屋居住人员达到2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30日内,依法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等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登记备案(含变更、延续、注销)不收取费用。
责编: 苏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