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延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时间 下半年均可
3540 2016-05-27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房屋租赁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规范以及租赁双方的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者租赁房屋居住人员达到2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通知》规定,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公共治安、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租赁房屋时,应如实告知租赁人数,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员发生变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应当告知房屋出租人。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于入住3日内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通知》规定,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所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无照经营、赌博、非法行医、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和销售赃物、邪教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活动。
《通知》还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依法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等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登记备案(含变更、延续、注销)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