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禁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1745 2016-10-17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16-02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 0.09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 0.90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为 0.081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4 日;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5 日;
●现金发放日:2016 年 8 月 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8 月 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以 2015 年末 246,767,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90(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22,209,075 元。本次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 0.09 元。
5、所得税代扣情况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0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
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1 元。
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90 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4 日
2、除息日:2016 年 8 月 5 日
3、现金发放日:2016 年 8 月 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8 月 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本公司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弘业股份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25-52262530、52278488
传真:025-52278488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18 楼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30 日
责任编辑:cnfol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