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股票
3308 2016-12-27
证券代码:000710证券简称:天兴仪表公告编号:2016-053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年9月26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集团”)的通知,天兴集团与宏瓴思齐(珠海)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瓴并购”)于2016年9月2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天兴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份股份转让予宏瓴并购。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让方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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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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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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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说明
1、天兴集团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天兴集团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3、天兴集团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4、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5、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天兴集团、宏瓴并购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四、所涉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兴仪表
股票代码:0007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宏瓴思齐(珠海)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739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3号平安国际金融中心A座17层1702室
邮政编码:100027
股份变动性质:新增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及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及减少其在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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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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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及出资有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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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宏瓴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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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基本情况如下:
WANG HONGXIA,女,美国国籍,现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长期居住地为上海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未在上市公司任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结合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0,000,000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8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时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进一步增持天兴仪表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30,000,000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84%,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双方于2016年9月2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宏瓴思齐(珠海)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二)股份转让及转让价款
1、股份转让
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0,000,00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9.8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30,000,000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上市公司19.84%股份。
2、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10亿元(大写:人民币拾亿元整),转让价格约为33.33元/股(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3、冻结与质押
鉴于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上存在多项质押和冻结,标的股份申请过户之前应当完成解除全部股份质押和解除股份冻结的登记手续。鉴于双方已经就本次股权转让一事进行了长时间协商,甲方为此做好了充分准备,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解除完毕标的股份目前存在的全部质押和冻结状态。双方确认,标的股份存在的质押和冻结的解除是甲方的主给付义务之一,若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标的股份质押和冻结的解除将构成甲方的违约。
(三)交割与付款
乙方应当按照如下进度分两期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标的股份涉及的质押、冻结全部解除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5亿元;
(2)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5亿元。
双方同意,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并保证于乙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间的期间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双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署地的有权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宏瓴思齐(珠海)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WANG HONGXIA
签署日期:2016 年 9 月26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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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宏瓴思齐(珠海)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WANG HONGXIA
签署日期:2016 年 9 月26日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兴仪表
股票代码:0007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成都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陵镇
通讯地址:成都市汽车城大道333号
邮政编码:610100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 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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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成都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陵镇
法定代表人:李道友
成立时间:1995年9月22日
经营期限:1995年9月22日至永久
注册资本:7156.025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00149G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特种产品设计与制造,摩托车与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非标设备与金属材料切削机床附件、电工仪器、仪表、工、卡、量、刃具的生产、加工、模具制造、销售,仪器仪表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及技术咨询、工程塑料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国内贸易业(政策允许的经营范围内),农业项目开发;农副产品(不含粮、棉、油、蚕茧)的生产、加工、销售;商务服务;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成都市汽车城大道333号
邮政编码:610100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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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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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天兴仪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天兴仪表的发展等因素,决定是否增加或继续减持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天兴集团与宏瓴并购 于2016年9月 2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转让前,天兴集团持有天兴仪表股份89,00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8.86%,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天兴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天兴仪表股份3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84%。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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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转让后不会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上存在多项质押和冻结,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3日内解除完毕标的股份目前存在的全部质押和冻结状态。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双方于2016年9月2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 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宏瓴思齐(珠海)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二)股份转让及转让价款
1、股份转让
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0,000,00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19.8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30,000,000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上市公司19.84%股份。
2、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10亿元(大写:人民币拾亿元整),转让价格约为33.33元/股(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3、冻结与质押
鉴于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上存在多项质押和冻结,标的股份申请过户之前应当完成解除全部股份质押和解除股份冻结的登记手续。鉴于双方已经就本次股权转让一事进行了长时间协商,甲方为此做好了充分准备,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解除完毕标的股份目前存在的全部质押和冻结状态。双方确认,标的股份存在的质押和冻结的解除是甲方的主给付义务之一,若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标的股份质押和冻结的解除将构成甲方的违约。
(三)交割与付款
乙方应当按照如下进度分两期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标的股份涉及的质押、冻结全部解除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5亿元;
(2)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5亿元。
双方同意,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并保证于乙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间的期间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双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署地的有权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天兴仪表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天兴仪表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道友
日期:2016年9月26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宏瓴思齐(珠海)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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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道友
日期: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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