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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合肥3月28日电(韩震震)3月28日上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此次修改不但将扩大立法适用范围,还将增加推进信用制度建设、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等内容。
关于条例的使用范围,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为公平对待在安徽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吸引省外设立的中小企业来安徽投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条例拟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扩大到“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诚信经营,进一步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此,条例拟在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修正草案第七条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拟增加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的内容。
(责编:吴西露、李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