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文化的历史延续与价值植入

Admin 2018-03-24

  “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 

  ——[德]格罗斯菲尔德 

  检察文化是检察官在依法行使检察权过程中,逐渐积累并不断创新的与检察理念相适应的规范制度,特别是以正义为价值坐标的群体性认知、情感、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和。我国“检察文化”作为一个词汇出现,最初源于党的“文化建设”总体纲要,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十六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十七大报告把“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新要求。“检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个组成元素,为法律监督提供了越来越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一、追本溯源:从司法监督文化到检察文化 

  由于中国古代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检察官群体,从严格意义上说,中华法系也没有独立的检察文化,因此,对检察文化的溯源应当从法律文化或司法监督中攫取。 

  (一)中国检察文化溯源 

  检察文化是在对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分支系统。把法律附加在“文化”之前,是有一个演化过程的,即从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中有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法律是一种文化—法律文化。我国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起步于1986年1987年孙国华教授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中第一次提及了“法律文化”,认为法律文化反映了历史积累起来的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和一些法律技术。 

  我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和河南的龙山文化晚期,由于商代以前我国法律仍停留在习惯法基础上,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始于西周时期。从那时起一直到清代,我国的司法监督在巩固皇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特有的文化内涵。一是法律监督依附于皇权,皇帝拥有最高的监督权力。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立、有关监督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监督官吏的俸禄都是皇帝恩赐的。虽然法律监督的具体操作都由大臣或专门的机构进行,但是行使法律监督的官员都直接或间接对皇帝负责, 皇帝控制了执法依据、人事、财政等一系列重大权力,这就导致了法律监督必须依附皇权,它只能在皇权下艰难地生存。二是没有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监督权由监察机关行使。在古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因此古代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形式也就是行政机关的监督,在大多数朝代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机关,但是司法监督的职能附着在相关的行政机关里面,从秦代的御史大夫,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御史台,到明代的都察院,无不是行政机关的典型代表。三是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与对司法官的监督相结合。我国古代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形式多样,几乎涵盖了从实体到程序的所有方面,形成了包括“直诉”、“录囚”、“三(五)复奏”、“听讼”、“鞫谳”等一系列监督形式。同时,封建统治者也十分注重对司法官的监督,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对官吏的考核中增加了对司法情况的考核,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提出了“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这虽然不是直接的法律监督,但是一种变相的监督方式,将官吏们的司法效果与仕途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官吏明习法令作为任官的重要条件。 

  (二)西方检察文化概览 

  在西方的历史和传统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不同的宗教、政治、道德和习惯的影响,因此,即使同处于西方文明的家族中,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别。最初时期,东西方经历了一段相同的时期:法律秩序不需要有特别法律知识的专家。如古罗马虽有检察官,但他们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会求助于当时著名的法学家,同样,他们存在的意义同中国古代一样,在于执行皇帝的旨意。11世纪后,西方陆续出现了一批大学,法律开始作为一门科学被学者研究,西方法律体系由此开始正式形成。这在一方面有利于法学自身发展,另一方面使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检察官获得了特殊的社会地位。 

  1、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国家之一,也是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源地。英国的检察官作为国王的法定代理人,向国王提供法律咨询和参与诉讼,而不承担法律监督职责。12世纪中叶,英王亨利二世设立了由12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重大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向法院提起公诉,控告和追诉其罪行。14世纪中叶,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由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进审理。现在人们把前者称为大陪审团(英国检察机关的前身),把后者称为小陪审团。15世纪设置了总检察长,负责对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提起公诉,同时设置国王辩护人。19世纪末,负责王室利益之外案件的检察机构—公诉处正式成立,该机构在业务上受总检察长领导,与此同时,建立了现代警察制度,由警察承担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追诉责任。英国没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检察机关体系,其中央不设司法部,也没有一个中央检察机关,中央检察职权分别由内政大臣、国王的法律官员和公诉处长三者分别行政。全部检察官都属于国家系统中的官员,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最上层的检察机构通过总检察长向议会负责。为了确保这种独立性得以实现,英国检察系统实行财政独立,检察机关经费独立预算。这样就使检察机构完全摆脱了地方当局的控制和影响,也不受警方干涉。 

  2、美国 

  美国检察制度具有特殊性,检察官属于行政系列,检察权属于行政权。联邦检察系统由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联邦地区检察官办事处组成,其职能主要是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美国地方检察制度发源于北美殖民地时期,而联邦检察制度则是在其独立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一期间检察制度在结构层面上的改革呈现出三个主要特点:检察官参与政治的终结;效率低下、规模狭小的郡级检察机关的集权化以及强调检察官的全职性。1789年10月17日,美国第一届国会通过了《1789年司法法》,根据这部法律,在每个联邦司法区任命一个有法律经验的人充任检察官,联邦总检察长根据《1789年司法法》已代表政府从事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咨询,但没有专门机构协助其开展工作。随着工作量的迅速增加,仅由一个人来承担这些繁重而复杂的事务显然不合时宜,总检察长适时延聘了若干助理。而越来越多的私人律师也开始涉足到联邦检察的业务之中。美国的检察官,不论级别高低,均是诉讼活动的重量级人物,其地位、作用均十分突出,检察官还是警察的法律顾问,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基本上有权决定哪个案件将起诉、哪个案件可以进行辩诉交易、哪个案件将接受审理。 

  (三)检察文化与相关概念辨析 

  与检察文化相关的概念包括“司法文化”、“法律文化”、“检察官文化”、“诉讼文化”等。上述概念都是在不同角度对某种法律制度的描述。 

  1、司法文化 

  司法文化是从司法制度中引申出来的一个概念,徐显明教授认为,“司法文化为法律文化之一部,泛指人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一系列司法制度、司法组织机构、司法技术及司法礼仪等”。一定的司法文化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由于我国司法主体包括了法院和检察院,可见,司法文化的涵盖范围应当比检察文化宽泛。 

  2、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文化概念,要稍晚于其他子文化概念(如政治文化、宗教文化等)的出现,世界范围内出现法律文化概念,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法律文化概念进行系统研究。法律文化是以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前提,以社会经济为基础的,体现着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政治要求的所有法律现象的总和,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行为、法律制度以及组织机构。可见,法律文化可以认为是检察文化的一个上位概念。 

  3、检察官文化 

  检察文化与检察官文化是两个包含与被包含的概念,前者包括了检察精神文化、检察行为文化、检察管理文化、检察制度文化等内容。而检察精神文化和检察行为文化则是检察官文化的两个重要分支。因此,检察官文化,可以认为是检察文化的一个子概念,是有关检察官现象的文化,即社会文化在检察官载体上的浓缩和显现。它包含外显的制度和内隐的意识两个层面。 

  4、诉讼文化 

  诉讼文化是诉讼观念(包括诉讼的社会心理、历史习惯、价值观念、思想学说)和诉讼制度(包括诉讼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设施)法律文化的总和。诉讼文化与检察文化是两个既相互包容又相对独立的概念。诉讼文化是与纠纷解决密切相关的概念,它可以包括检察文化,也可以包括法院文化和律师文化等与诉讼相关的一切文化。检察文化除了对诉讼进行研究外,还包括了检察管理、检察礼仪等方面的内容。 

  二、能动作用:检察文化对法律监督的促进功能 

  检察文化具有引领向上、促进和谐、凝聚力量、激励斗志、陶冶情操的作用,加强和繁荣检察文化,能够达到提升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塑造检察官职业形象的目标,为推动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达到工作严谨高效、作风求真务实、道德公正清廉、形象端庄文明的最终目的。 

  (一)检察精神彰显示范作用 

  检察精神是检察文化的一项重要载体,检察精神对检察干警的检察理念、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具有引领作用,使之符合检察权行使的目的和宗旨。检察精神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示范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导向功能。积极的检察精神有助于促进检察人员的个体行为和检察机关的整体行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实现检察官自身价值与检察官群体价值、检察系统整体价值的有机统一。 

  2、协调功能。同一文化群体的成员能够有效地预知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人们的常规行为是什么,行为的后果是什么。检察精神的协调功能主要体现在检察官之间、检察官与社会群体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彼此影响行为,促进整个检察工作和谐发展。 

  3、凝聚功能。检察精神可以增强检察官的归属感、荣誉感和自豪感,从而对检察事业充满责任心和自信心。 

  4、激励功能。崇高的检察精神可以使检察官鼓舞斗志,奋发向上,产生为检察事业拼搏的献身精神。 

  5、表征功能。检察精神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展现检察个体和检察机关整体体现的精神风貌,是宣传检察形象的重要途径。 

  (二)理论研究提供智力支持 

  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文化的一项重要载体,对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有重要保障作用,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1、理论研究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现阶段法律监督理论整体感不强、系统性不够,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为在新时期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奠定基础。  

  2、理论研究是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检察理论研究事关检察工作的全局。没有理论的坚实支撑,检察工作就难以发展;没有理论的科学指导,检察事业就会迷失方向。因此,要做好检察工作,不仅要掌握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必须加强对检察理论的研究,重视正确的检察理论对实践工作的指引,唯有如此,才能与时俱进,更好地推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3、理论研究是提高干警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作为检察官,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还必须掌握政治理论和检察理论。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检察理论研究,能够使干警拓宽知识面、增强思维能力、提高执法水平,从而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促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说理改革塑造严谨作风 

  在检察业务工作中,文书说理工作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体现检察文化的重要载体。积极探索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不仅能体现检察官的职业素养,而且能够更好地适应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具体说,检察文书说理工作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要着眼办案,释法说理要围绕办案工作需要;其次要立足事实,释法说理要以必要的法律事实为基础;最后要重在规范,释法说理一方面要规范法律适用,另一方面要规范法律语言的运用。 

  (四)文体活动增强工作动力 

  文体活动是检察文化的生动载体。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可以使全体检察干警身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增强工作的动力和活力。文体活动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反映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价值追求、思想情操和精神风貌,将先进检察文化蕴含的时代内涵和人文价值充分展现出来,更好地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通过建立图书室、文体活动室,成立文体协会、兴趣小组,组织开展业余文艺创作、文艺演出、书画摄影和各种体育健身活动,可以为检察人员展示才华提供平台,培养检察干警的现代文化生活风尚,增强检察干警的文化底蕴和文化修养,提升文化品位,从深层次上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实然状态:我国检察文化现状分析 

  我国的检察文化是伴随着检察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我国的检察制度始于清末,由清政府从日本引进。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按照大陆法系的做法首次规定了检察制度。但从历史上看,我国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因而检察文化自然无从谈起。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的检察机关。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但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在“左”的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受到严重阻碍,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处于名存实亡状态。1966年到1976年“文革”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检察机关真正回归其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并得以迅速发展。直至此时,作为中国特色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文化才得到不断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各种阐述,将人们对文化的认识和注意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检察文化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写进《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2003年,广东省首开先河,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提出建设检察文化,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巡礼活动举行,此次活动对检察文化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国当前的检察文化建设大致包含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主题教育活动。近年来,检察系统开展了许多主题教育活动,既有党内的教育活动,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又有检察系统内的教育活动,如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等。通过主题教育,引导全体检察干警进一步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相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使干警的政治方向更加坚定,执法思想更加统一,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提炼检察精神。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着检察文化建设,并取得了不斐的成果。如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大力提倡树立“向日葵精神”、“老黄牛精神”等六种精神,用“肃”的法治理念、“爱”的德治理念、“智”的工作理念、“辨”的思维理念、“水”的管理理念、“容”的待人理念这“六字文化理念”来规范干警行为,让检察文化这只“看不见的手”,成为检察工作发展创新的原动力,创造出了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汉阳模式”。淮坊市潍城区检察院融合潍城文化精髓于检察文化之中,开展了以弘扬郑板桥民本思想为核心,以传承“板桥精神”、“板桥文化”为载体,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为目标的特色文化建设活动,着力培育“尊崇法律、为民务实、追求卓越、清正廉洁”的潍城检察精神。省内的鄞州区院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总结出“心齐劲足,敢拼敢搏,求真务实,争先开拓”的鄞检精神,并对该精神进行了详细解读。 

  (三)倡导人文活动。几千年来,我国一直倡导以“仁、义、礼、智、信”为精髓的儒家文化,主张天人合一,倡导“和”文化,强调无讼。在这样的思想根基下,我国的检察文化也必然带有儒家思想的烙印。例如近年来开展的以加强职业化建设为主的“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自身反腐败工作为主的廉政文化建设。以倡导和谐理念和人文关怀为主的和谐文化建设。以提升思想情操和精神风貌为主的群体文化建设等等。 

  四、理想建构:我国检察文化的应然选择 

  检察官应当是一个以共同的良好习性为基础的联盟,那么检察文化的关键也应当是检察官心态与检察工作习性结构。我国现有检察文化建设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提升检察官整体素质之功效,但缺乏对检察文化应然状态的系统分析。我国的检察文化,既应融入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大环境中,又要具有鲜明的检察特色。 

  (一)合理的司法价值观 

  检察官与行政官员最大的区别就是检察官是拥有司法自主性意志的独特法律职业人。这种自主性意志首先是司法意志自主性。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为我国的司法机关,检察权作为司法权,在我国并非完全独立,要接受上级检察院和党委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在这样的前提下,司法意志自主性更多的表现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而检察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一贯秉承内心意志,真正做到意识独立。其次是检察知识的自主性。检察官应当将自己定位于特定的知识领域中的专业化活动者,不断通过实践积累并形成法律知识系统。检察官是一个特殊职业者,他们手中的每一个案子不可能通过试验来决定最佳结果,检察官需要在有限的信息范围内迅速作出准确判断。因此,检察官需要根据需要,自主地掌握一些特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以适应工作需要。最后是检察思维的自主性。检察官对于案件要有自己独立的思维空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通过证据获得案件的法律事实,并适用法律。 

  (二)科学的职业心态 

  职业心态是指在职业需求中表露出来的心理感情,即指职业活动的各种对自己职业及其职业能否成功的心理反应。检察官职业心态结构主要包括检察官对法律的认识,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以及司法的道德观等。 

  1、法律信仰 

  追求司法公平正义要求检察院和检察官们保持对于法律的忠诚,根据内心信仰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对于检察官而言,只有信仰法律,才会自觉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只有信仰法律,才会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只有信仰法律,才会在法律监督中严格依照程序。对于检察院而言,庄重的国徽、有序的办公场所、适度的司法礼仪、整齐的着装,使得检察工作具有了宗教般的力量和神圣。将对法律的信仰作为构建检察官习性的基本要求,才能有效遏制腐败,提高检察官对于自己所从事职业的神圣认同感。 

  2、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科学行使司法权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也是基于不同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下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淀,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其主要内容包括: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检察工作顺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就是要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科学行使检察权,实现法的价值最大化,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3、职业道德 

  检察官的基本道德在被任命为检察官之前就已经固定了,但作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却依然需要学习、理解和教育。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关系到法律制度能否有效运作,能否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司法服务。作为检察官,需要强调的是尽一切努力确保自己的行为在理性和知情者看来无可指责,保持自己行为的诚信,同时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司法职责。 

  (三)权威与公正并重的司法礼仪 

  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身份优势为检察官职业形象的塑造提供了前提,检察官的每一次言谈举止都需符合一定的涵养标准和风度要求。无论是检察院建筑上的各种雕塑或司法图腾,还是检察制服,其实质意义都在于象征。不同的法律文化会具有不同的象征符号,如西方手持天平和利剑的蒙眼女神,我国的独角兽獬廌。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是庄重、干练、明快。我国之检察官的制服取蓝黑西装,胸前佩戴国徽,蓝黑取其沉稳,选用西装表明检察官干练、明快、做事不拖泥带水、不迟滞延宕,从检察官服装可以窥见检察官的诉讼心态和行事特点。首先是客观公正。即须以客观态度检讨案件,且须以客观态度收集证据,对于不利和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应一律加以注意,不可囿于一己之私见。其次是诚实守信。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参与诉讼,应以正大光明手段实现诉讼目的,不可歪曲事实真相,隐瞒有利于对方的证据,只有这样,检察官才能获得信赖,确立尊严。最后是低调谦逊。检察官要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必须谦虚为人,低调行事,尽力取得各方合作。 

  (四)平等民主的和谐氛围 

  司法在终极意义上的真正主体是国民而不是法律家。当前,诉讼活动都已不再被当作是简单的司法程序的流转,而是社会紧张关系的舒缓、社会关系的重建和社会意义的确立过程。我们所追求的和谐氛围既指检察院内部人际关系上的和谐共处,也指检察官与当事人之间,检察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和谐氛围。我们所追求的平等氛围既指检察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也指检察官之间不因年龄、资历和从属关系,一律平等。我们所追求的民主氛围既指检务公开,使公众可以有更多机会参与到检察事务中来,也指办案过程中通过人民监督员等渠道,尽可能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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