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Admin 2020-05-09

原标题: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构建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完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通过文物领养等方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制定文物利用土地保障机制,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开展社会化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试点,鼓励推动一批文物本体修缮完成、文物利用预期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文物保护单位,尝试多渠道合作开展考古遗址公园、文物展示示范区和文物旅游示范区建设,拓展文物利用渠道,提升利用质量。有计划地推动吉林、长春等地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的多元化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加强社会文物管理,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凝塑文物领域价值市场,坚持出土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推进实行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积极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指导国有博物馆按照《国有博物馆章程范本》要求,积极探索管理决策型、咨询顾问型和混合型等不同形式的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建设,赋予博物馆更大办馆自主权。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参照《非国有博物馆章程范本》,建立健全以管理决策型理事会制度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专业指导、技术扶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赋予行业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与文博系统内博物馆同等待遇,在展览提升、文物保护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策,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工作。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捐资、成立基金等形式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

(十二)继续实施“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十四五”期间,全省乡村博物馆总数达到150家以上。推动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展示,加大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助推乡村旅游发展,提升乡村旅游文化内涵,充分发挥“乡村博物馆”在乡村振兴中凝聚人心、群众教育的重要作用,繁荣农村文化,焕发乡风文明。

(十三)深化文物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境外考古活动,努力搭建我省与亚洲及世界各国的多层次、机制性文物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博物馆文物的深度研究,发掘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发挥博物馆传承传统文化、传播历史智慧的作用。深度挖掘我省独特的文化文物资源,提高策展水平。围绕与吉林关联密切的特色人物,汽车、采矿等工业文明遗址遗迹,红色历史、满清历史及东北民俗,推出吉林特色的精品展览。实施品牌战略,打造博物馆出境展览精品项目,实施东北亚地区博物馆展示项目,引进优质境外展览,积极加入“一带一路”沿线博物馆联盟,增强吉林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影响力。

(十四)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科技水平。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科技创新,将“土遗址”保护利用、高句丽壁画保护、寒地条件下的文物保护、预防性保护技术创新、文物原址保护修护综合技术等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研究纳入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积极推动高句丽壁画墓保护研究中心、长白山神庙遗址研究院和寒地文物科技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推进博物馆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提升可移动文物科技装备水平,编制实施《吉林省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整体保护规划》,创新文物展示、保护和利用手段,提升博物馆藏品管理的科技化水平。

(十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完善文物博物馆单位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适当提高文物博物馆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建立夫余、高句丽、渤海研究专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机制。加大对文博领域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人才的培养力度。文物博物馆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引进具有日语、韩语、俄语语言优势的考古专业人才。支持鼓励省内高校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开设考古学、博物馆学等专业,为基层文博单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十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在内部机构设置过程中明确专门科室或者专人负责文物工作,切实增强文物管理力量。要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不断提升对大遗址、世界文化遗产、革命文物等方面管理能力,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确保文物安全。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

(十七)完善多元文物保护投入机制。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统筹利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和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支持加强文物保护;拓展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增加支持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通过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效果较好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奖励补助。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文物改革目标和任务,聚焦文物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制度设计和精准管理,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各地区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文化和旅游部门、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二)完善法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编制《吉林省抢救性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各级政府,特别是文物集中地区,要根据自身资源特点,制定专门的文物保护利用方面的政策,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督促落实。加强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央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有关文件,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推动政策支持、制度配套等各项改革举措落实。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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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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