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Admin 2017-09-18

国务院1995年lO月28日第185号令发布的《信访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访工作的行政法规。把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用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并加以贯彻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优良传统。为使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自治州信访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州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保驾护航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我州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统一了认识,加强了领导,使信访工作在维护自治州社会政治稳定,推进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当前,我州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发展步入关键时期,信访工作中也出观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群众来信来访大幅度增加,应引起各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足够重视。为了把信访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保证体系。
    l、各县市、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抓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和坚持群众路线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安排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干部,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放任不管,更不能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2、建立群众来访接待日制度。州、县、市、乡、镇和有关部门领导,每人每月安排一天作为接待日,接待来访群众,阅批群众来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信访案件,并跟踪了解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一抓到底。
    3、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每个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自治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信访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有关县市及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群众来信来访和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情况,研究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4、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州领导和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批转的案件,各县市、各部门和各单位都必须职尽责地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办理结果。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导致群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追究部门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5、各级信访部门要改进工作方法,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文明接待来访群众,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信访工作。州信访局是州委、州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部门,是自治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代表党委、政府行使信访案件的交办、查办、催办、督办权和对交办信访案件处理不当的否决权;按照信访工作原则对信访人进行合理分流和引导,必要时可直接对信访案件进行查处,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紧急的信访问题;要对各县市和各州直各部门、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加强指导,对承办信访案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信访条例》的问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还要敢于负责,树立权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情况,掌握政策。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的制度
    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是落实信访工作原则的具体措施。群众通过信访形式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和要求等,应当首先向起始单位提出,从下而上逐级反映。党政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对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进行办理。
    逐级上访的起始单位,是指发生信访问题的地区,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党政机关。起始单位对信访问题,应详细登记,耐心听取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要求,仔细阅读信访人递送的书面材料,依据规定确定信访问题的办理。
    起始单位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应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妥善进行处理,不得久拖不决或将矛盾上交。对直接办理的信访问题,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各级党政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函告交办机关;如情况复杂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将原因告知信访人和交办机关。
    处理完毕的信访问题,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信访人同意,视为信访终结;如信访人不同意,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30日内,请求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超过30日不申请复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视为处理终结。(处理决定的书写格式附后)
    信访人对起始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服,到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的,应热情接待,认真复查。起始单位已作出处理决定。又经过县以上(含县)党政机关复查并作出维持起始单位处理决定的,不再处理。信访人仍不同意并坚持过高要求继续上访的,不立案、不交办,但应当做好教育、疏导和稳定工作,劝其停访息诉。
    对未持起始单位信访问题处理决定书越级上访的,上级接访单位一般只做登记,除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和疏导、教育外,并告知信访人向起始单位反映问题,不作具体处理,必要时可进行联系。但对比较重要的信访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通知下一级机关,保障信访渠道畅通。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推选2—3名代表,最多不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组织串联集体上访,更不得越级集体上访。凡发生越级集体上访,上级接访部门要及时通知下一级机关。对规模较大或问题比较突出的集体上访,接待部门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要亲自接待并参与研究处理。与集体上访有关的机关、单位的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做好疏导劝返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信访工作纪律
    (一)各级机关在办理和复查信访问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信访人对处理意见认定的主要事实有异议,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机关应当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信访人。
    2、接受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复查任务,尊重上级机关做出的信访问题复查意见并负责落实;
    3、办理信访问题的机关对超越本级处理权限的信访问题,应当报告上一级机关,并把信访人稳定在当地;上一级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答复受理机关。
    4、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问题的办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本机关应当办理的信访问题不予办理,造成越级上访的;
    2、对信访人要求复查或上级机关交办复查的信访问题,不予复查的;
    3、对重大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致使矛盾激化的;
    4、对上级机关做出的信访问题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拒不服从或顶着不办的;
    5、泄露工作秘密,擅自将群众检举、控告材料,向被检举、控告单位或个人透露的;
    6、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7、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敲诈勒索信访人的。
(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上访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
    2、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弄虚作假、捏造和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上访应到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在机关门前、领导办公室和住地滞留、示牌、告地状、拦车、吵闹、滋事,不得纠缠、辱骂、殴打接待人员,不得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携带危险、爆炸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4、在查处或复查信访问题的期限内,不得重复上访、多头上访或越级上访;
    5、信访人应当服从办理和复查机关做出的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的,视为信访终结,应停访息诉。
   (四)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理机关有权给予批评教育,也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程序上访,又不听劝告,影响接待部门工作的;
    2、信访问题处理已终结,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继续缠诉取闹的;
    3、集体上访时,坚持不推选代表,以势压人,或对处理决定不同意而鼓动越级集体上访的;
    4、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妨碍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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