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约3.5亿元!又一企业总部完成结构封顶
2241 2024-08-13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躇金监督管理办法》、《富兰
克林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兰克林国
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决定对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1、在“第一部分 前言”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第二款修订为:“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躇金
管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币监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
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进行修订:
1) 将“《运作办法》”的释义修订为:“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增加“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释义:“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 将“投资人”的释义修订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4) 将“基金销售业务”的释义修订为:“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在“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中的“3、发售对象”修订
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4、在“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修订为:“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进行修订:
1) 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一款增加:“当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 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四款增加:“发生上述第 1 项适
用于“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本基金的赎回金额需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3) 在“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6、“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 5%时。”
4) 将“八、暂停赎回、延期办理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修订为:
“八、暂停赎回、延期办理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6、当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6、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第三款修订为:“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2) 将“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第四款修订为:“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2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将“八、生效与公告”修订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7、在“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第二款修订为:“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第四款修订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第五款修订为:“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 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第二款修订为:“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 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第四款修订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6) 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第五款修订为:“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 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第三款修订为:“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3
联合公告。”
8、在“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部分,进行修订:
1) 将“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第三款修订为:“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保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9、在“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二、投资范围”修订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4、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躇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将“四、投资限制”修订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4)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 货币市躇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躇金
4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利率变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0、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三、估值方法”第二款修订为:“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
5
人应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11、在“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第八款修订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在“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第二款修订为:“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1、在“一、托管协议当事人”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中经营范围修订为:“基金募集、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在“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一)依据”修订为:“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订立。”
3、在“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修订为: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证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4、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躇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6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4)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货币市躇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躇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利率变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7
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2) 将第三款修订为:“(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将第四款修订为:“(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修订
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
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5、在“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部分,进行修订:
1) 将“(二)基金清算交收”中第五款修订为: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
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
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
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投资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
易日 14: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
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
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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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若基金管理人超出上述时间点给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将尽全力配合执行。”
6、在“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部分,进行修订:
2) 将“(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修订为:“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
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
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将在最近一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时对上述修改内容进行更新。
2、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查询。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
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
95105680(免长途费)和 021-3878 9555)垂询相关事宜。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
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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