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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 2017-12-07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严格控制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现有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拆除。
日前,沈阳市规划国土局公布《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沈阳市已先后公布三批共109处历史建筑,盛京皇城、盛京城墙遗址、铁西工人村、中国医科大学老校区建筑群以及中山路多座沿街建筑都在其中。
代表标志性建筑
拟也可作为历史建筑
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建成50年以上,在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能够反映我市城市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历史人物或重要历史机构相关,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品;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建成不满50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时代标志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作为历史建筑。
拟不得擅自改变
建筑原有立面色彩
在《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与保护规划不符的建设项目,对现有的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历史文化风貌;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除传统手工业的展示和表演外,现有建筑不得改作对历史文化有干扰作用和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用途,也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对现有妨碍街区保护的单位、用户应当有计划迁移。
严格控制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现有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市城管部门应当逐步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占用或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行为;影响历史文化街区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公序良俗、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等。
破坏历史文化街区风貌
最高拟罚10万
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各类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的,按照《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期恢复、改正、补救、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实施。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擅自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违反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或者地方民族特色破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