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一村支书自办小报 架起干部和群众之间桥梁
2532 2019-04-06
本报讯(实习记者 曹玉 通讯员 刘菲 沈长生)今年3月中旬,安阳市国税局某县稽查局收到一封群众来信,称某水泥公司涉嫌存在大量收取货款、刻意隐匿收入、进而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检查组查办此案。
分析数据 发现疑点
稽查人员首先对水泥公司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分析。该水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8日,主营水泥生产销售,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2010年申报销售收入1640275.91元,销项税额278846.94元,进项税额182068.87元,应纳实纳增值税额88060.12元,税负5.36%,与全市平均税负一致。
依据这些资料,稽查人员认为,既然水泥公司的税负与全市平均一致,预计企业账本很难发现问题,如果举报属实,水泥公司可能存在账外经营的问题。因此,稽查人员决定通过对水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的方式,调取企业的原始生产经营资料。
突查账本 终见真相
3月28日上午,稽查人员对某水泥公司实施了突击检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外出没有在现场,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相关检查程序后,调取了公司账册资料,并从该公司过磅房成功查获了水泥出库单等原始的生产经营资料。
检查人员对获取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通过企业水泥出库单汇总出的销售收入与企业申报的收入相差170多万元。为了防止纳税人转移资金,稽查人员提请相关部门及时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并按规定收缴了企业的发票。
在强大的压力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终于出面接受税务稽查。在既定事实面前,范某表示愿意配合检查。范某承认其在2010年生产经营期间隐瞒应税销售收入的事实。稽查人员经核对,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度用自制发货四联单销售水泥少计销售收入1730102.61元,该局按照规定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税款541362.59元,并按规定处以少缴税额1倍的罚款,同时依法加收滞纳金17.2万元。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