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Admin 2018-06-04


关于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市公通〔2016〕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充分发动全民参与禁毒斗争,鼓励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调动群众提供涉毒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关于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体系的通知》(粤禁毒委 [2015]2号)和《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财政局联合制订《关于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6日

关于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全民参与禁毒斗争,鼓励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调动群众提供涉毒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第三条 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种子也列入举报奖励范围。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短信、互联网等渠道向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110报警台、市区(县)两级禁毒部门和基层派出所设立举报受理机构(点),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缴获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换算,以检测鉴定为准)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10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5000元(人民币,下同);

2.100-500克,每案奖励5000-10000元;

3.500-1000克,每案奖励10000-20000元;

4.1000-5000克,每案奖励20000-50000元;

5.5000-10000克,每案奖励50000-100000元;

6.10000-100000克,每案奖励100000-200000元;

7.10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200000-300000元。

(二)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缴获量以曲马多数量为基准,其他按通行公式换算,以检测鉴定为准)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500-1000克,每案奖励1000元;

2.1000-5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3.5000-10000克,每案奖励3000元;

4.1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5000元,每案最高奖励20000元。

(三)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缴获量以麻黄碱数量为基准,其他按通行公式换算,以检测鉴定为准)的,每缴获100公斤奖励10000元,每案最高奖励50000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每铲除罂粟100株或大麻200株,奖励5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吨奖励2000元,每案最高奖励20000元。

(五)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每缴获1000克奖励300元,每案最高奖励30000元。

(六)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场、点)的,根据被捣毁厂(场、点)的规模大小,每案奖励20000-100000元;缴获毒品量较大的按本条第二项奖励。

(七)提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0元;提供公安机关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并抓获的,按照悬赏金额给予奖励。

(八)举报公共及娱乐服务场所内吸贩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1、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查获10名以下吸贩毒品人员的,奖励5000至10000元;

2、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查获10名以上吸贩毒品人员的,奖励10000-30000元;

3、查明公共及娱乐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案奖励5000-20000元。

(九)举报吸毒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二条以上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资金,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以最高奖项计。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人在一地或多地向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奖励资金,由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破)地的区县级财政承担;符合《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向省公安厅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受理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或案件,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及委托手续领取;或由公安机关将奖励金送往举报人或其委托人住处;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的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六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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