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一村支书自办小报 架起干部和群众之间桥梁
2532 2019-04-06
原标题:检察长带头办理群众来信解难题
“俺这次不是来申诉,是来送感谢信的……”日前,河南省淮滨县吴岗村的鲁老汉骑车来到县检察院,激动地拉着该院检察长宋刚的手不松开。
鲁老汉申诉案只是该省检察机关办信中的一例。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河南省检察院将做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作为自选动作,列为重要议题,各级检察院党组深入具体抓、持续强力推,检察长带头办信作表率、入额领导广泛参与解难题已蔚然成风。
“俺这次不是来申诉,是来表达感谢的”
“俺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给你们写信,没想到真解决了俺的大难题,家里几个娃上学的钱总算有着落了……”鲁老汉说。
2016年,鲁老汉先后3次把9.4万元放在同乡赵某的粮油公司“吃利息”。2017年,他发现公司没有以前景气了,就想要回本金和利息,被赵某拒绝。于是他将赵某起诉至淮滨县法院。2017年6月,法院判决赵某的粮油公司偿还鲁老汉的欠款本金9.4万元及未支付的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判决生效后,赵某在判决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返还款项义务,多次催要无果后,鲁老汉于2017年9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之后,鲁老汉左等右等还是不见赵某还钱,并被告知执行已终结。在别人建议下,鲁老汉给该县检察院写了封信。
今年4月19日,淮滨县检察院收到信后,当天便向鲁老汉电话反馈已经启动受理程序,告知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移送该院第四检察部依法从速审查。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法院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未到期限为由,终结执行程序不当,且未穷尽执行措施,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遂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反映的问题查证核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高度重视,及时恢复了该案执行程序,积极与鲁老汉沟通,并依法对赵某粮油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要求其履行法院判决。但赵某称公司经营亏损,拒不履行。淮滨县法院依法对赵某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督促其积极履行,同时继续查找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法说理,赵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偿还借款或以货物抵款,直至偿清为止。
“办信是办案,更是办民生。”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顾雪飞说,该省检察院把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和全院性、全局性工作,纳入2019年爱民实践服务承诺八件实事。设立群众来信处理中心、网络信访处理中心、群众信访督办中心,建立完善群众来信办理、审查分流、信访联络员及周报告月通报季点评等制度,形成了领导重视、广泛参与的氛围和机制,解决了一批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对具备回复条件的群众来信,全部做到了7日内件件有回复,回复率100%,呈现出受理来信同比增长、受理来访明显下降、重复来访更是同比下降50%以上的态势。
“检察院已决定不起诉,人已释放”
“前期给您反映的问题,沁阳市检察院已决定不起诉,人已释放。我们全家表示感谢……”今年7月12日,焦作市检察院群众来信联络员陈小军收到当事人周某的短信。
时间回溯到7月4日。当天,该省检察院检察长顾雪飞收到周某的来信,反映其家属涉嫌敲诈勒索罪与事实不符,请求检察机关查明真相。信件被快速流转至焦作市检察院下辖的沁阳市检察院。该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贾挺轩对信件反映的问题进行审查,由于该案属程序中案件,经该院检察长张建民审阅后,随即被转至第一检察部办理,并于当日将案件分流情况及时告知了周某。
原来,周某来信反映的案件是沁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谷宪优、员额检察官吴超办理的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案件。实际上,在周某写信反映情况的同时,谷宪优和吴超也正在对该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案件承办人认为,公安机关对该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7月10日,沁阳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日,周某的家属即被释放。
“7日与3个月之间有标与本的关系,破题之后更需解题。”顾雪飞说,7日内程序性回复仅仅是破题,某种意义上属于治标范畴;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来信人才是真正的解题或答题,必须在“治本求解”上下真功夫、硬功夫。
开展“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集中研讨、接待来访群众、暗访督查基层检察院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阅批重要信访件……顾雪飞亲力亲为,为基层检察院检察长作表率。
焦作市检察院指导各基层检察院成立办信工作专班,完善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标准,建立检察长约谈制度,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该院对收到的286件群众来信均逐件录入,其中已办结214件,办结率75%。
“我们要求对所有结案的案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所有申报息诉化解案件,要件件进行电话回访,以确保案件办理的效果。”河南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高保军介绍,该院专门建立了群众来信回访机制,近日已分两次对全省各地上报息诉的261起案件全部进行了电话回访,并对6个地市进行了专项督导。
“后半篇文章”有很多自选题可做
“要让群众满意,关键还是要做细做实做优‘后半篇文章’。”内设机构改革前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河南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刘怀印对办信工作也有着深刻体会。
今年4月初,柘城县的宋某给省检察院来信,对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不同意其在豫东监狱服刑的儿子户某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意见。
户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9月2日已减为无期徒刑。2018年11月,刘怀印作为主办检察官参加其减刑庭审,在提出减刑出庭意见时,考虑到判决书认定户某曾4次实施抢劫,并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严重,且被减为无期徒刑刚满三年,因而建议法庭综合其改造表现和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从严把握标准,暂不予减刑。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了“本次对户某不予减刑”的裁定。
收到信件以后,刘怀印及时与宋某取得联系,听取其诉求,向其解读减刑政策,建议配合监狱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告知将其信访诉求向有关部门反映。
4月10日,刘怀印又分别联系商丘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夏文祥、驻豫东监狱检察室主任鲍长伟,通报宋某的信访诉求,建议鲍长伟向豫东监狱反映情况,安排驻狱检察人员督促并配合监狱做好对户某帮教改造工作,同时将所做工作情况适时向宋某通报,争取支持配合。
“户某表达了积极改造、争取早日获得减刑的信心,宋某对省市两级检察院重视其信访的办理十分满意,对检察机关对其儿子的关心再三表达感激之情。”4月13日,鲍长伟向刘怀印反馈,豫东监狱将制定措施做好对户某的改造帮教工作。检察人员接待了宋某及其女儿(户某的姐姐)的来访,向她们介绍了减刑政策和户某的改造情况。按照程序,监狱已安排户某与其母亲、姐姐进行了电话交流。
在高保军看来,“后半篇文章”远不止于释法说理,还有很多自选题可做。比如,驻马店市检察院与市律协联合出台《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暂行办法》,律师参与化解涉检信访63件次,息诉罢访14件;出台《心理咨询师参与化解涉检信访案件实施办法》,对24名信访人进行心理疏导,化解信访矛盾8件。
记者了解到,为做好“后半篇文章”,河南省检察机关着眼“解题”“治本”,实行周报告、月通报、季点评,试行对领导干部办信情况点名述职,加强压力传导;纳入检务督察范围,实现督察全覆盖。8月19日,研究出台《河南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理群众信访案件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办信的原则、形式、督办、考核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进一步压实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信责任。
“办信不能嫌麻烦,释法说理、心理关怀、帮扶救助等‘后半篇文章’也要做到位,用我们的‘辛苦指数’换取人民群众的‘满意指数’。”刘怀印深有感触地说。(刘立新 胡传仁 谢晓辉)
(责编:肖鑫、唐嘉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