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铁路春运售票刚刚开始,“抢票大战”也随之拉开了帷幕。相信一提到抢票,大家都有自己的 “秘笈”,比如说看准时机去12306网站捡漏儿,或者到第三方购票平台花钱去买加速包,还有人会找到网络黄牛高价买票。其实对于我们购票者来说,不管通过个人还是平台买票,都要多花钱,都有中间商赚差价。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差别究竟在哪里呢?我们先来看一起发生在江西的案件。
上诉人 刘金福:我也不知道网络代抢是否属于倒卖火车票,但是我觉得大公司也在做,因为用户可以找我抢,也可以找第三方平台抢,我也并没有强迫他们的行为。
2019年11月30日,江西青年刘金福“倒卖车票”案件二审在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刘金福表示2017年的时候,因为看到第三方购票平台可以替人抢票,当时正琢磨回乡创业的他,看好了这个商机,回到老家也做起了这门生意。
可生意只做了不到两年,刘金福就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情况,被告人刘金福不具有订票业务的营业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抢票软件,在12306网站上订购火车票,以每张50到200元的加价倒卖给购票人,非法获利三十余万元,涉案火车票票面额累计一百二十余万元。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刘金福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
从一审到二审,刘金福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并无异议,但是对在实名制购票的背景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争议却一直持续着。
审判长:诉辩各方争议的焦点本庭归纳如下,一是被告人刘金福代为他人购票以后,收取佣金的行为,是代办铁路车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行为,还是正常的民事代理行为。二是被告人刘金福使用抢票软件的行为,对国家对铁路火车票销售管理秩序是否有侵害,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三方平台加价抢票 是否也涉嫌犯罪
与此相关的一个争议就是,同样是加价抢票,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是否也侵犯了铁路部门的购票秩序和普通旅客的公平购票权呢?如果刘金福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第三方购票平台是否也涉嫌犯罪呢?
辩护人:因为法无明文规定的禁止,很多抢票的平台,事实上是并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的。包括和刘金福从事同样业务的软件,和刘金福的运营模式是一样的,也是在有偿地收费,这些大面积的大规模的这种代购行为,都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那么刘金福就更不应该作为犯罪来处理。
检察员:关于其他网站,上诉人和其他辩护人也一直在提到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他们在抢,这个非本案的审判内容,我们围绕本案的审判内容来发表意见。
罪与非罪 界限到底在哪里?
虽然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与刘金福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必然联系,但如何对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评价,却关系到公众和像刘金福一样的人,对于“罪与非罪”的认识。
记者发现,在一些第三方购票平台上,如果想要购买一张显示“候补购票”也就是“暂无余票”的火车票时,平台会显示如果购买加速包将会提高抢票成功的概率,并根据成功概率的大小,分成“低速”到“光速”的不同等级,价格也从10元到50元不等。
12月6日,记者购买一张从合肥到南昌的火车票时,在候补购票的情况下,根据网站提示的信息,最终以购买两个共计40元的加速包后,抢票成功。
那么同样是加价抢票,刘金福的行为与第三方购票平台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这个案子之中你可以看到,犯罪行为他实际上还购买了数百个假的相关的身份,而且用破坏性的程序来购票,所以他既可能损害了这个计算机的程序的安全,而一般的这个第三方购票平台呢,他一般都有相关的资质,只不过在抢票的过程之中,通过一定的带宽,再包括相关程序加速,当然了这也不是一个完全合法合规的行为。
司法解读 如何认定“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份司法解释: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而刘金福加价抢票行为与第三方购票平台以所谓的加速包等形式收取费用的性质是否相同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这种抢票的服务费呢,既可以通过购买特殊服务比如极速抢票来进行,也可以通过现在比较流行的分享朋友圈,利用朋友来帮你加速的这种方式来进行,也就是说在第三方平台上,收的这个额外的费用 ,它的性质认定应该是一个网络服务的费用。
但是专家也表示,虽然在抢票方式和收取费用的性质上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同样都侵犯了设置倒卖车票罪所保护的法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第三方购票平台现在出现的法律的灰色地带,甚至黑色地带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它现在的这个加快的买票的这个服务, 实际上也是在牺牲那些没有使用这样服务的人的购票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很多人没有用这样的一个加速服务 ,那自然就买不到票,且如果大家都用这种相关服务的话,12306平台承载的压力是承担不了的。
专家认为,法律上应当对个人以及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不仅如此,随着购票方式发生变化、实名制购买火车票的实行,以及由此产生的多种多样的抢票手段,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完全适应,因此要适当做出调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成:他是不是由于技术门槛,使得这种普通老百姓买票更难了,或者使得大家没有一个公平的机会了,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这种禁止,我个人还是倾向于说,只有你法律明确禁止了,大家才不能做这件事情。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有的人说平台有资质, 平台有购票的资质,它是接到12306渠道,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没有加速的资质呀,你不能这样搞加速啊。现在有这种极速抢票,收的溢价的费用,高达几十块钱,其实不亚于这个被告所收的费用,那你老百姓不一定了解这里面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我觉得要有个统一的说法 。
面对网络抢票的各种乱象,还需要加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明晰“罪”与“非罪”的辩解。目前,江西的这起倒卖车票案最终会怎么判决,我们会继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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