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出台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定
3344 2016-05-04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于昨天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6年6月1日起,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办理时间由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延长至每年的6月份至12月份,提取次数调整为每年一次。
额,猛一看上去似乎没变化呀……
拜托,再仔细看看好的伐?
前一个6月和12月之间是顿号
后一个6月和12月之间是个“至”字
也就是说
以往南京提取租房公积金只有每年的6月和12月
而现在……
整个下半年都可以办理啦!
而按照以往的要求,6月份只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半年房屋租赁费用;12月份只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下半年或全年房屋租赁费用。新规施行后, 租房提取公积金时间上更为灵活。
此外,新规还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提取金额按每月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按每月不超过1800元计算。
不过,该怎样才能用公积金租房呢?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二、提取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
2、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计算。
三、提取凭证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待与房产信息联网后可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江苏新闻广播记者 姜奇卉来源:龙虎网综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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