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来信带来的改变(微故事·法治中国)

Admin 2018-11-24

原标题:一封来信带来的改变(微故事·法治中国)

今年1月22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一份工作通知中要求,各地应“将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纳入受理范围”。

别看只是波澜不惊的一段话,实际上解决了一项持续两年多的法规、文件冲突,给那些离乡求职、有志于教师工作的人们带来了福音。而引起改变的,是通知下发13天前的一封群众来信。

此前,1月9日,国家信访局办信司办信二处工作人员收到在陕西西安工作的内蒙古籍宁女士来信,她在报考教师资格证时,因户籍和人事档案都不在西安市,遭到当地考试部门的拒绝。如果回老家考试,多有不便,成本高昂。

宁女士的烦恼可以理解,但西安市教育局回绝她的请求也有文件依据,教育部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确实规定“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但宁女士还是不服气,因为她持有西安市居住证,按说可以在居住地参加资格类考试。

经向宁女士了解情况,查阅有关法律文件,咨询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专家,终于找到症结。

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013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把这一条进一步收紧为“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

然而,由国务院2015年11月颁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

宁女士烦恼的根源就在于,上述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教师资格报考的规定有冲突之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应执行《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持有西安市居住证的宁女士可以在居住地报考并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工作人员于1月12日将来信传真给教育部信访办,直接向该部相关内设机构说明了两个行政法规之间、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情况,建议执行《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新规定,尽快调整政策。此后,又多次沟通,跟踪工作进展,督促推动解决。

教育部获悉有关情况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10天之后,在《关于做好2018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中,采纳了信访部门的意见,专门规定一条:“完善受理范围。《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各省份须将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纳入受理范围。”同时将来信转送陕西省教育厅。西安市教育局迅速行动,将持有居住证人员纳入西安市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范围。

就这样,不仅宁女士的诉求得到积极回应和妥善解决,全国所有居住证持有人都可以在居住地畅通无阻地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资格认定了。

(责编:邵兰、杜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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