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处理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的通知

Admin 2017-10-12

石狮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处理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工商所、直属单位:

现将《石狮市工商局处理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职能机构应严格按照分工和程序,及时规范处理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

 

 

                              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215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石狮市工商局处理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指人民群众(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采用邮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具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提出消费申诉、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等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  处理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职能机构(包括机关各科室、工商所和直属单位,下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处理工作。

消费者申诉举报由12315投诉服务台负责处理。对消费者直接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系统提出的申诉举报,应当依据“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举报相关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乱收费、“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处理。

举报相关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有不公正、不规范执法问题的,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理。

第四条  办公室应当设置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由专人负责,逐件登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登记后根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内容进行甄别、分类,将依法属于本局办理的事项,分发至相关职能机构办理;对依法不属于本局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予以答复。

如来信来访事项属于对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且尚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来信来访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办公室应当督促相关职能机构及时办结所登记分发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五条  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并在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来信来访人(来信来访人要求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书面告知上述处理结果的,应书面告知,下同)。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具体告知期限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义务,由于情况复杂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有关材料送办公室备案。

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受理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来信来访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职能机构直接收到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或接待来访的,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由该机构按照本规定处理;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事项,或者涉及其他职能机构职责的,应当提出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交由办公室登记和分发;对依法不属于本局办理的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交由本机关办公室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  对于一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举报多个违法事项,涉及本局多个职能机构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确定牵头办理单位和协办单位。牵头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的事项分发给相关协办单位办理。协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牵头办理单位。牵头办理单位将处理结果汇总后,按规定期限及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来信来访人,并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有关材料送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职能机构也应当设置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由专人负责,逐件登记办公室分发给本职能机构办理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以及本职能机构直接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和接待的来访事项。职能机构应当在每年1230日前,将办理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书面报送办公室。

第九条  办理举报案件事项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以下简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关职能机构接到办公室转办的来信来访事项后,应在本局收到该来信来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将处理结果(包括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告知具名的来信来访人。

对不予立案的来信来访事项,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办理任务的职能机构在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应当依法将办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来信来访人。

(二)举报案件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在本机关收到该来信或接待来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具名的来信来访人。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来信来访人。

(三)举报人对本局的处理结果不服,并且与该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依法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具体举报案件事项办理另有程序和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有权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授权其派出的工商所管辖。根据《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消费者申诉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第十一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退换货、赔偿损失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职能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处理消费者申诉。

(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诉事项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受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

(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终结或终止的书面调解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工商所可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消费者申诉案件。

(四)来信来访人的申诉(举报)信件或提交材料中既有申诉又有举报内容的,要分别处理。对申诉内容要按照《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予以处理;对举报内容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理,作出是否立案的回复,并严格按照相关期限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举报执法中存在乱收费、“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有不公正、不规范执法问题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不依法办理举报申诉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应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泉州市工商局,石狮市府办。

福建省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52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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