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实施细则

Admin 2018-03-30

为了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实施办法》以及省高院、市中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第一条 领导干部接访,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二条 领导干部接访,应当重点解决久拖未决的信访积案,有效减少来省进京访,防止形成重复访、越级访。

第三条 领导干部接访,应当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善于发现和总结执法办案、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信访难题。

第四条 领导干部接访,应当关注涉及民生、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对策建议。

二、组织实施与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包括院领导和中层干部。

领导干部接访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邀请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立案信访部门作为处理日常信访联络、协调部门,应认真做好日常接访工作,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七条 以下信访案件由业务部门中层干部先行接访:(一)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积案;(二)经评估确定有重大风险,容易引起社会关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情况紧急的重大、突发事件;(四)群体性纠纷;()其他需要中层干部接访的案件。

第八条 以下案件由院领导接访:(一)进京访案件;(二)上级法院、有关部门交办或指定由院领导接访的案件;(三)业务部门中层干部接访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请院领导接访或中层干部认为需要院领导接访的案件;(四)其他需要安排院领导接访的案件。

被确定信访终结或被认定为无理访的案件当事人一般不安排院领导接访。

三、工作职责与流程

第九条 立案信访部门在日常信访接待中,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初步审查、处理与分流:

(一)来信、来访所涉事项尚在立案、审理、执行中的,移送相关业务部门接访处理,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安排接访。

(二)来信、来访所涉案已生效、执结且属初次信访的,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安排判(执)后答疑或接访处理,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安排接访,(执)后答疑期限按本院《关于法官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三)来信、来访反映法院干警作风、廉政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接访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安排接访。

(四)来信属有关部门转办件的,由立案信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后转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部门在有关部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后反馈立案信访部门,由立案信访部门将结果回复来文单位。

第十条 日常信访接待一般应有两人参加。立案信访部门除面对面接访外,还可采取热线电话、网上回复、视频接访等措施,进一步畅通接访渠道。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接访一般包括轮值接访和预约接访。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实行每天轮值接访,原则上由部门正职负责接访,部门正职因开庭等事宜无法接访的,由部门副职接访。轮值时,中层干部与立案信访人员共同做好当日接访工作。

部门安排: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知产涉外庭、审监庭、两中心、执行局、监察室、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预约接访由业务部门自行安排。

中层干部接访可参照判后答疑程序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规范材料管理。

第十四条 院领导接访一般包括定期接访、预约接访和包案接访。

第十五条 每月第一周的周三上午为院领导接待日,由院领导轮流接待来访群众。

第十六条 立案信访部门根据接访情况,对符合院领导接访条件的案件,可以直接申请院领导接访。

来访人申请院领导接访的,由业务部门中层干部先行接访;中层干部接访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请院领导接访或中层干部认为需要院领导接访的案件,中层干部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并及时反馈给立案信访部门。

对情况紧急的重大、突发来访,相关中层干部接访后,来访人坚持要求院领导接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视情况及时联系院领导接访。

第十七条 对拟报请院领导接访的案件,由相关的业务部门做好来访当事人诉求归纳、相关法律问题及法律文书等材料准备,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八条 院领导确定接访时间和参与接访人员后,立案信访部门根据反馈的院领导审批意见做好接访联系工作,包括日程安排、组织接访、跟踪落实、定期报告、接访记录、台账登记及信访信息录入等事宜。

各案件承办部门根据需要由专门人员负责协助院领导接访,参与案件的沟通协调及释法息诉等工作。

法警大队派员维持秩序,保证接访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接访后,认为案件可能存在程序或实体问题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按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领导干部通过接访认为案件原生效裁判正确无误的,将反馈意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做好释法析理工作。

四、记录、反馈与督办

第二十条 所有来信来访所涉当事人基本信息、事由、初审意见、处理结果均由立案信访部门及时录入浙江法院信访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院领导接访实行“一单一表一记录”工作台帐制度,详细填写来访登记单、院领导接访处理情况表和接访记录。院领导接访处理情况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简要案情、涉诉情况、信访历程、主要诉求、前期工作、接访建议、领导接访意见、交办督办和办结等后续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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